
(1).五種殘疾。《荀子·王制》:“五疾,上收而養之,材而事之。” 楊倞 注:“五疾:瘖、聾、跛躄、斷者、侏儒。”
(2).五種弊病。《漢書·刑法志》:“今隄防淩遲,禮制未立;死6*刑6*過制,生刑易犯;饑寒并至,窮斯濫溢;豪傑擅私,為之囊橐;姦有所隱,則狃而寖廣;此刑之所以蕃也……凡此五疾,獄刑所以尤多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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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疾指五種生理缺陷或疾病,古代文獻中多指聾、啞、跛、盲、侏儒(身材異常矮小)。這一概念源于古代對特殊人群的分類,常見于禮制與社會制度記載中。例如《禮記·王制》明确将五疾納入社會保障範疇:“瘖、聾、跛躃、斷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強調官府需根據其能力提供生計來源。
五疾的劃分與周代禮制密切相關,主要依據身體機能缺陷(如言語、聽覺、行動障礙)和形體異常(侏儒症)。《周禮·地官·大司徒》将“疲癃”(衰老多病)與五疾并列,作為減免賦役的依據。
後世引申為泛指多種疾病或缺陷。如《荀子·王制》提出“五疾,上收而養之”,強調國家應承擔救助責任,體現古代福利思想。
定義五疾為“五種殘疾”,并引用《禮記》及曆代注疏佐證其内涵。
鄭玄注:“侏儒,短人也;斷者,四肢斷”,詳釋五疾的具體表現。
标注其為古語詞,釋義為“古代指五種殘疾或疾病”。
五疾的記載反映了中國古代對弱勢群體的制度性關懷。如《管子·入國》設“九惠之教”,包含“養疾”(收容殘障者)政策,與五疾概念呼應,成為傳統社會保障體系的早期實踐。
參考資料:
“五疾”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五種殘疾
源自《荀子·王制》,指瘖(啞)、聾、跛躄(腿腳殘疾)、斷者(肢體殘缺)、侏儒(身材異常矮小)。古代社會主張收容并妥善安置這類人群,使其各盡其能。
五種社會弊病
見于《漢書·刑法志》,包括禮制缺失、刑罰過重、饑寒交迫、豪強私權、奸邪隱匿,被認為是導緻犯罪頻發的根源。
中醫将“五疾”歸納為五種病理狀态,反映人體内平衡失調:
“五疾”的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判斷,既可指生理殘疾或疾病,也可引申為社會問題。若需進一步了解中醫調理或曆史背景,可參考《荀子》《黃帝内經》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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