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造。《唐律疏議·詐僞·僞造皇帝寶》:“諸僞造皇帝八寶者斬。”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仇大娘》:“因 邵 寡,僞造浮言以相敗辱。” 魏巍 《東方》第三部第十四章:“他還事先僞造了特務的腳印,結果一查是他老先生自己的腳印。”
“僞造”是一個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主觀故意制造虛假事物以冒充真實。從字源角度分析,“僞”本義為人為加工,《說文解字》釋作“詐也”,強調主觀刻意性;“造”則含有制作、建立的動态過程。二字組合後構成具有法律屬性的專業術語,現代漢語中主要包含三層内涵:
物質僞造:指仿制具有特定效力的物品,如《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定義其“模仿真的事物制造假的東西”,常見于僞造貨币、證件、印章等實體物品。中國《刑法》第170條至第178條對此類行為規定了具體刑罰标準。
信息僞造:隨着社會發展,該詞延伸至虛拟領域,涵蓋僞造電子簽名、網絡數據等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将篡改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納入僞造範疇。
曆史語用演變:清代《康熙字典》已收錄“僞”字,标注其古音“危睡切”,印證該概念在中華法系中的傳承。現代司法實踐中,僞造行為的認定需同時滿足客觀造假與主觀欺詐兩個要件。
近義詞辨析方面,“假造”側重結果虛假,“仿造”強調技術模仿,而“僞造”更突出行為違法性。在司法部《法律文書寫作規範》中,該詞特指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造假行為,與一般民事欺詐存在程度差異。
關于“僞造”的解釋如下(注:用戶提供的搜索結果未包含該詞,以下基于通用詞典釋義綜合回答):
基本釋義
“僞造”是“僞造”的繁體寫法,讀作wěi zào,指故意制作虛假的事物以冒充真實,通常帶有欺騙或非法目的。例如:僞造證件、僞造簽名、僞造貨币等。
核心含義
法律界定
在多數法律體系中,僞造屬于犯罪行為。例如:
常見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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