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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奴的意思、常住奴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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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奴的解释

旧时寺院中的奴仆。 唐 段成式 《酉阳杂俎·天咫》:“﹝僧 一行 ﹞又密选常住奴二人,授以布囊。”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常住奴”是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词汇,主要出现在中国古代,尤其是唐代的法律文书和社会经济文献中。其含义需结合当时的制度进行理解:

  1. 核心含义: “常住奴”指的是隶属于佛教寺院“常住”财产的奴仆。“常住”在佛教语境中指寺院集体拥有的、不可分割的固定资产(包括田产、房舍、财物等)。因此,“常住奴”就是被登记在寺院“常住”财产名下,归寺院集体所有并役使的奴婢。他们的人身依附于寺院,而非某个僧人个体。

  2. 来源与性质:

    • 来源多样,可能包括官府赏赐、信众布施、寺院购买或因债务等原因被迫依附的人口。
    • 其法律地位与世俗奴婢相似,属于寺院的财产,可以被寺院役使、转让或继承(在寺院财产框架内),人身自由受到极大限制。唐代法律(如《唐律疏议》)对“奴婢”的地位有明确规定,视同“畜产”或“财物”,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常住奴”。(参考: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中对寺院依附人口的研究)
    • 与“寺户”或“净人”等寺院依附人口相比,“常住奴”的财产属性更为突出,地位可能更低。
  3. 职责与生活:

    • 承担寺院内外的各种劳役,如耕种寺田、营建修缮、洒扫庭院、侍奉僧侣、经营寺属作坊或店铺等。
    • 生活所需由寺院供给,但通常仅能维持基本生存。
  4. 历史演变与消亡:

    • 这种制度在南北朝至隋唐时期较为盛行,是寺院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特别是唐中叶以后及宋代,国家对寺院经济的干预加强(如限制寺院占有土地和人口),“常住奴”制度逐渐衰落。寺院更多地使用雇佣劳动(如“佣人”)或佃农耕种土地,依附性强的“常住奴”数量减少。(参考:谢重光《汉唐佛教社会史论》中关于寺院经济形态变化的论述)

“常住奴”是中国古代(尤其隋唐时期)佛教寺院“常住”财产的一部分,指人身依附于寺院、作为寺院财产被役使的奴仆。其身份卑微,主要从事寺院的各类生产和服务性劳动,是特定历史阶段寺院经济和社会结构的产物。随着历史发展,这一制度逐渐消亡。

网络扩展解释

“常住奴”一词的含义需结合不同语境和来源进行解释,主要存在以下两种理解:

  1. 历史本义(寺院奴仆)
    根据高权威性来源(、),该词最早见于唐代文献,指旧时寺院中的奴仆。例如《酉阳杂俎》记载,唐代僧人曾“密选常住奴二人”,说明这类人属于寺院长期使役的底层劳动者。

  2. 文学引申义(长期受压迫者)
    明代冯梦龙《警世通言》中将其扩展为成语(),比喻长期受奴役、无法摆脱困境的人,常用于描述社会不公或人权受损的群体,亦可讽刺缺乏自主性的人。例如:“封建制度下的农民常被视为常住奴。”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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