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論語·為政》:“舉直錯諸枉,則6*民服;舉枉錯諸直,則6*民不服。”後因以“枉錯”指舉直錯枉,任賢去佞。 晉 潘嶽 《關中》詩之一:“於皇時 晉 ,受命既固。三祖在天,聖皇紹祚。德博化光,刑簡枉錯。”
(2).錯斷;錯誤。 元 孟漢卿 《魔合羅》第三折:“恐怕前官枉錯了,你有不盡的言詞,從實説來,我與你做主咱。”《元典章·台綱一·内台》:“諸公事行下所屬而有枉錯者,承受官司即須執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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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錯”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個角度綜合解釋:
源自《論語·為政》:“舉直錯諸枉,則民服;舉枉錯諸直,則民不服。”
使用建議:在文學或曆史讨論中,可側重第一層含義;日常語境下多指第二層含義的“錯誤”。
《枉錯》是指白白冤枉、錯誤判斷的意思。它由兩個部首組成:左邊是木字旁,右邊是從“夭”字。它的總共有10個筆畫。
《枉錯》的曆史可以追溯到中國古代的文字演變過程。它的繁體字是「枉錯」,其中「枉」簡體字保留了木字旁,而「錯」則是由從“夭”字和金字旁組成的。在古代文獻中,《枉錯》常出現,用以形容人們的冤屈和錯誤。
在古代,漢字的書寫形式與現代有所不同。《枉錯》在古代的寫法是「枼」,其中「枼」由木字和“夭”字組成。
以下是一些使用《枉錯》的例句:
1. 他被枉錯判了三年。
2. 小明竭盡全力辯解,希望能夠避免被枉錯定罪。
與《枉錯》相關的詞語有:
1. 枉然:形容不實現預期目标或結果與之前的努力不符。
2. 錯誤:指行動或判斷的不正确,相對于正确的。
3. 正确:指行動或判斷與實際情況相符。
4. 公允:指基于客觀事實和公正原則,做出公正的決斷。
5. 冤屈:指因冤枉而受到的不公正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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