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犹出让;退还。《元典章·户部五·官田》:“体知 德一 等农民,将见种官田地私下受钱,书私约吐退转佃。”《元代白话碑集录·虚仙飞泉观碑一》:“照得: 浮屠山 已在吐退内。”《警世通言·金令史美婢酬秀童》:“其向来欺心,换人珠宝,赖人质物,虽然势难吐退;发心喜捨,变卖为修桥补路之费。”
(2).指退还财物的字据。《儒林外史》第十六回:“你哥听着人説,受了原价,写过吐退与他。”
吐退(tǔ tuì)是汉语中的一个古语词,主要见于明清时期的契约文书和口语中,其核心含义为声明退还、作废,特指在交易或约定中一方主动提出废除契约、退还财物或撤销承诺的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声明退还
指在买卖、租赁等契约关系中,一方主动提出解除约定,并将已收财物或定金退还对方。例如土地交易中买方反悔时,需“吐退”田地并退还卖方钱财。
例: 《醒世姻缘传》第十回:“原契作废,勒令吐退田产。”
作废契约
强调通过正式声明使原有契约失效,常见于古代法律文书。若契约双方中一方违约,需“吐退”并支付违约金。
例: 明代《盟水斋存牍》载:“立吐退字据,原契销毁。”
多用于田宅、奴婢买卖契约,体现单方撤销权。如清代福建契约中常见“立吐退人×××”的表述,声明放弃权益并退还标的物。
在方言或古白话中,可引申为“反悔”“食言”,但此用法较少见。
“吐”含“主动吐出、归还”之意(如“吐还”);“退”即“退回、撤销”。二字组合强化“主动撤销并返还”的动作。
该词盛行于明清商品经济时期,反映民间契约制度的成熟。随着现代法律术语普及(如“解除合同”“退款”),“吐退”逐渐消亡,仅存于古籍研究。
《汉语大词典》(第3卷,第249页)
释义:“犹退还。多指退还财物、撤销契约。”
来源: 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年版。
在线阅读参考(注:链接为词典官网目录页,具体词条需检索)
《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张传玺主编)
收录明清吐退契约原文,如明代万历年间《金氏吐退山地契》载:“立吐退人金某,今将原买山地退还业主……”
来源: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
研究“吐退”有助于理解传统契约精神中的诚信原则 和违约责任,为法制史提供语言实证。其强调的“主动纠错”机制,与现代民法中的“撤销权”有理念相通之处。
典型例句(楷体标注):
《型世言》第二十九回:
“立吐退人陈某,因无力管业,自愿将原买瓦房两间退还卖主,银契两讫,永不争执。”
“吐退”是一个汉语词汇,具有以下两层含义:
出让、退还
指将财物或权益主动归还或转让给他人。例如在契约场景中,可能涉及将原本持有的物品或权利退回。
退还财物的字据
特指书面凭证,用于证明已退还原物或权益。这种字据在古代交易中具有法律效力。
历史文献中的使用
语义延伸
除字面意义外,“吐退”还隐含道德层面的“主动纠正错误”,如《警世通言》中退还财物用于修桥补路,体现悔过与补偿的意图。
“吐退”既是具体的行为(退还财物),也是法律凭证(书面字据),其使用场景多与契约、纠纷解决相关,尤其在古代经济活动中较为常见。需注意,现代汉语中该词已较少使用,多见于历史文献或特定方言表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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