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全家脫漏戶籍。《唐律·戶婚·脫戶》:“諸脫戶者,家長徒三年,無課役者減二等,女戶又減三等。” 長孫無忌 疏議:“率士黔庶皆有籍書,若一戶之内盡脫漏者,所由家長,合徒三年。”《續資治通鑒·宋神宗元豐六年》:“六月庚午, 遼主 命諸路檢校脫戶,罪至死者原之。”《元典章·刑部八·禁誘略》:“此等多系南人,終恐不能安居,一旦流移四方,徒令有司受脫戶之責。”
“脫戶”在漢語中屬于較為罕見的詞彙,目前權威詞典如《現代漢語詞典》《漢語大詞典》等均未收錄該詞條。根據漢字構詞法及曆史文獻推測,“脫戶”可能指代以下兩種含義:
脫離戶籍
古代戶籍制度中,“脫戶”指家庭成員未經官府允許私自脫離原戶籍的行為。例如《唐律疏議》卷十二記載:“諸脫戶者,家長徒三年”,反映出古代對戶籍管理的嚴格性。此類行為多與逃避賦稅、兵役相關。
脫離家庭單位
在宗法社會語境下,可指個人脫離家族獨立生活。《宋史·食貨志》曾提及“單丁脫戶”現象,描述無兄弟的成年男子另立門戶的情況,這類用法多出現于社會經濟史文獻。
由于該詞未被現代規範詞典收錄,建議在正式文本中使用“脫籍”“遷出戶籍”等标準表述。如需深入考據,可參閱《中國曆史大辭典》或咨詢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發布的《現代漢語疑難詞詞典》。
“脫戶”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指全家脫離或漏報戶籍的行為,屬于戶籍管理中的違法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脫戶”指一戶家庭完全脫離官方戶籍登記,未履行戶籍申報義務。該詞由“脫”(脫離、遺漏)和“戶”(家庭戶籍單位)組合而成,字面含義即“脫離戶籍”。
唐代規定
《唐律·戶婚·脫戶》明确:“諸脫戶者,家長徒三年;無課役者減二等,女戶又減三等。”
曆史延續
古代戶籍制度是稅收、征兵的基礎,脫戶行為會直接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和社會管理,因此曆代法律均嚴懲此類行為,尤其強調家長責任。
“脫戶”反映了古代嚴格的戶籍管理制度,其法律條文體現了戶籍與賦役制度的緊密關聯,以及對家庭責任人的嚴厲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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