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科,及第。 唐 賈島 《送雍陶及第歸成都甯親》詩:“同日昇科士,誰同膝下榮?”
明 清 定制謂開墾荒地,滿規定年限(水田六年,旱田十年)後,就按照普通田地收稅條例征收錢糧。科,科稅。 明 範濂 《雲間據目抄》卷四:“苟可修復故道,不妨動衆勞民,萬一不可,亦藉升科補之。” 清 龔自珍 《乙丙之際塾議第二十》:“則歷任州縣升科,以達于戶部矣。” 章炳麟 《代議然否論》:“而 新疆 與東三省,其隴畝往往未升科,縱升科亦必不能過 辰 沅 。”
升科是清代田賦制度中的專業術語,指新開墾的荒地經過一定年限後,按照普通田地的賦稅标準開始征收錢糧的過程。這一制度體現了土地從免稅墾荒到正式納入國家稅收體系的轉變,其核心含義可概括為以下兩點:
土地賦稅的開征
新墾荒地原本享有免稅期(通常為3-6年),待墾熟後經官府勘驗,将土地類型、面積登記入冊,并開始征收田賦,稱為“升科”。例如《清史稿·食貨志》載:“初墾免賦三年,續墾免一年,六年起科。” 表明免稅期滿後需升科納糧 。
土地産權的合法化
升科不僅是征稅行為,更是土地所有權得到官方承認的标志。農民通過升科程式,使墾荒地獲得合法地位,成為可買賣、繼承的“正賦田畝”。清代戶部則例規定:“墾荒之地,水田六年、旱田十年,準其升科。”
曆史背景與制度設計
清代為鼓勵荒地開墾,推行“墾荒升科制”。以雍正時期為例,朝廷明确新墾地“三年後酌量升科”,後普遍延長至六年(旱田)至十年(水田)。這一政策既緩解了明末清初土地荒蕪問題,又逐步擴大稅基。據《戶部漕運全書》記載,升科需經州縣官丈量土地、核定等則(分上中下三等),最終造冊報部備案 。
術語辨析
需注意“升科”與“起科”的細微差異:“起科”泛指開始征稅,而“升科”特指新墾地賦稅等級從“無”到“有”的提升過程,隱含土地性質轉變的行政程式。
參考資料
“升科”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核心含義:指開墾荒地後,達到規定年限(水田6年、旱田10年),需按普通田地标準繳納賦稅。
早期含義:唐代文獻中,“升科”指科舉考試中榜或晉升官職。例如賈島詩句“同日昇科士”即描述科舉及第的場景。
以上兩種含義需結合具體曆史背景區分,明清以後“土地征稅”成為主流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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