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稱鹽屯。屯田的一種。 明 鹽商為便于邊境納糧換取鹽引而進行的屯墾。 明 洪武 三年(公元1370年)為籌措西北邊防軍糧饷,令鹽商向邊地納糧後發給鹽引,憑引支鹽運銷。鹽商圖交糧便利,招募農民在邊境開荒,就地取糧。 弘治 五年(公元1492年),改為鹽商徑向鹽運使司納銀領引,不再納糧,商屯漸廢。參閱《明史·食貨志四》。
商屯是中國明代特有的經濟制度,指鹽商為便于納糧換取鹽引(食鹽專賣憑證),在邊境地區招募流民墾荒屯田的行為。其核心在于将糧食生産與食鹽專賣相結合,以解決邊境軍糧供應問題。以下是詳細解釋:
商屯源于明初的“開中法”。鹽商為獲取食鹽專賣權,需按政府要求将糧食運至指定邊防要塞(如遼東、宣府等地)。為節省長途運輸成本,鹽商自發招募農民在邊境荒地墾殖,所産糧食就地繳納換取鹽引,形成“商出資、民墾種、糧易引”的模式。這種由商人主導的屯田形式,既不同于軍屯(軍隊屯田),也區别于民屯(官府移民屯田),具有鮮明的商業驅動特征。
明洪武三年(1370年),為解決北疆駐軍糧草短缺問題,朝廷推行開中法,鼓勵商人參與軍需供給。商屯的興起直接依附于此政策:
商屯在永樂至成化年間(15世紀)達鼎盛,後因兩大弊端衰落:
商屯作為明代鹽政與邊疆治理的紐帶,具有雙重影響:
參考資料:
商屯是明代與鹽政相關的一種特殊經濟形式,其核心是鹽商通過屯田換取食鹽專賣權。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實質 商屯又稱鹽屯,指鹽商在邊境地區招募農民墾荒種糧,将所産糧食繳納給邊防衛所,以換取鹽引(食鹽運銷憑證)。其實質是商人通過實物(糧食)換取國家特許的鹽業專賣權。
曆史背景 明洪武三年(1370年),為解決邊軍糧饷問題,朝廷推行“開中法”:商人向邊塞納糧後可獲得鹽引。由于長途運糧成本高,鹽商選擇直接在邊塞(如山西大同)雇民墾荒,形成商屯。
運作機制
其他說明:部分現代詞典将“商屯”解釋為“商賈聚集地”(如),但此釋義與曆史文獻記載差異較大,建議以明代經濟制度相關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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