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ppeal]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的判決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請重新審理
提出上訴
(1).謂向神祇、君王或官府訴說冤情。《文選·班固<東都賦>》:“下民號而上訴,上帝懷而降鑒,乃緻命乎聖皇。”《後漢書·班固傳》作“上愬”。 唐 杜甫 《杜鵑行》:“口乾垂血轉迫促,似欲上訴於蒼穹。” 宋 韓琦 《北嶽謝雪文》:“守臣慙政之缺,察民無罪,輒遣屬吏走祠下,合衆心之所憂,上訴於神。” 清 趙翼 《檐曝雜記·黔中倮俗》:“有事控於本官,本官或判不公,負冤者惟私向老土官墓上痛哭,雖有流官轄土司,不敢上訴也。”
(2).法律名詞。訴訟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的判決或裁定,而按法律規定程式向上一級的法院申訴。 魏金枝 《任璋元和三個地主》:“怎麼辦呢?有的朋友說:‘豈有此理,索性到 金華 上訴去!’” 謝覺哉 《纏訟》:“要知道,‘不服上訴’,是審判不當的救濟法子。”
上訴的漢語詞典釋義與法律内涵解析
一、基本定義
“上訴”指訴訟當事人對法院未生效的判決或裁定不服,依法向上一級法院請求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該詞由“上”(指向更高層級)與“訴”(指訴訟活動)構成,體現法律程式中的層級救濟機制(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二、法律程式特征
三、與“申訴”的語義區别
“上訴”針對未生效裁判,屬法定必經程式;而“申訴”是對已生效裁判的糾錯請求,屬非常救濟途徑(來源:《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四、社會功能
通過層級審查機制保障司法公正,既維護當事人訴權,又強化司法系統自我糾錯能力,體現“兩審終審制”的程式正義價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2023年訴訟程式白皮書)。
五、引用文獻
上訴是法律程式中當事人對未生效的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上一級法院請求重新審理的訴訟活動。以下是綜合法律依據和實踐的詳細解釋:
上訴是當事人(原告、被告或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認為一審法院的裁判存在錯誤,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再審請求的行為。其核心目的是通過上級法院的審查糾正可能的司法錯誤,保障當事人權益。
通過上訴程式,上級法院可監督下級法院的審判質量,确保司法公正。據統計,我國民事案件二審改判率約為10%-15%,體現了該程式的實際糾錯功能。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件的上訴流程,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參考《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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