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ppeal]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的判決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請重新審理
提出上訴
(1).謂向神祇、君王或官府訴說冤情。《文選·班固<東都賦>》:“下民號而上訴,上帝懷而降鑒,乃緻命乎聖皇。”《後漢書·班固傳》作“上愬”。 唐 杜甫 《杜鵑行》:“口乾垂血轉迫促,似欲上訴於蒼穹。” 宋 韓琦 《北嶽謝雪文》:“守臣慙政之缺,察民無罪,輒遣屬吏走祠下,合衆心之所憂,上訴於神。” 清 趙翼 《檐曝雜記·黔中倮俗》:“有事控於本官,本官或判不公,負冤者惟私向老土官墓上痛哭,雖有流官轄土司,不敢上訴也。”
(2).法律名詞。訴訟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的判決或裁定,而按法律規定程式向上一級的法院申訴。 魏金枝 《任璋元和三個地主》:“怎麼辦呢?有的朋友說:‘豈有此理,索性到 金華 上訴去!’” 謝覺哉 《纏訟》:“要知道,‘不服上訴’,是審判不當的救濟法子。”
上訴是法律程式中當事人對未生效的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上一級法院請求重新審理的訴訟活動。以下是綜合法律依據和實踐的詳細解釋:
上訴是當事人(原告、被告或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認為一審法院的裁判存在錯誤,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再審請求的行為。其核心目的是通過上級法院的審查糾正可能的司法錯誤,保障當事人權益。
通過上訴程式,上級法院可監督下級法院的審判質量,确保司法公正。據統計,我國民事案件二審改判率約為10%-15%,體現了該程式的實際糾錯功能。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件的上訴流程,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參考《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服,要求上級法院對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行為。通過上訴,當事人可以請求上級法院對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進行糾正,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說文解字》将《上訴》的拆分部首為“單人旁”和“口字旁”,其中“單人旁”的拆分部首為“人字旁”,筆畫數為二;“口字旁”的拆分部首為“口字旁”,筆畫數為三。總體來說,《上訴》的筆畫數為五。
《上訴》一詞來源于漢語,由兩個字組成。其中,“上”字表示向上的動向或位置,“訴”字表示向法院陳述理由和請求司法救助。綜合起來,上訴即為向上級法院述說案件理由并尋求司法救助。
《上訴》的繁體字為「上訴」,保留了原漢字的意思和構造,隻是在書寫形态上有所差異。
在古代漢字寫法中,上訴的寫法與現代寫法略有不同。例如,清代《康熙字典》将上訴的寫法為「上訴」。古時的字形略有變化,但基本上與現代漢字的含義相同。
1. 在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後,他決定提起上訴。
2. 上訴程式需要遵循法定的時限和要求。
3. 通過上訴,他成功改變了原判的結果。
上層、上級、上述、上文、上述、上遊、上山、上班、上升、上網
申訴、上訪、追訴、上告、複議
裁決、作出裁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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