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漢 選任地方官員,為防止結黨營私,規定凡婚姻之家及 幽 冀 兩州人士,不得交互為官,稱三互法。《後漢書·蔡邕傳》:“初,朝議以州郡相黨,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相監臨。至是復有三互法,禁忌轉密,選用艱難。 幽 冀 二州,久缺不補。” 李賢 注:“三互,謂婚姻之家及兩州人不得交互為官也。 謝承 《書》曰:‘ 史弼 遷 山陽 太守,其妻 鉅野 薛氏 女,以三互自上,轉拜 平原 相’是也。” 鉅野 , 漢 時屬 山陽郡 。
三互法是東漢時期針對官員選任制定的回避制度,主要目的是防止地方官員結黨營私。以下是詳細解釋:
三互法正式确立于東漢桓帝時期。此前已有回避規定,但範圍較窄,僅限制婚姻家庭及兩州人士不得相互擔任監察職位。桓帝時進一步擴大限制,形成更嚴密的“三互法”體系。
該制度雖強化了中央集權,但因禁忌過密反而降低了行政效率。史書評價其“禁忌轉密,選用艱難”。
注:部分網頁(如)将“三互法”解釋為普遍性的相互制約法則,此為詞義擴展,需結合曆史語境區分。以上内容綜合高權威性來源,側重東漢官制背景。
《三互法》是一種用來描述人和事物之間相互關系的概念。"三互"指的是相互影響、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約。
《三互法》的拆分部首分别是"口"和"扌",總共有8畫。
《三互法》一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中國古代哲學思想中的"夫妻貞"理論,它認為人和人、人和事物之間都存在相互作用和聯繫。
《三互法》的繁體字為「三互法」。
古代漢字寫法變化較大,關于《三互法》這個詞的古代寫法目前無法确定。
1. 《三互法》告訴我們,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是密不可分的。
2. 在公司的經營中,運用《三互法》可以更好地掌握員工關系。
組詞:三互關系、三互原則、三互聯動
近義詞:相互作用、相互影響、互動
反義詞:單向關系、孤立、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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