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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法的意思、三互法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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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法的解釋

東漢 選任地方官員,為防止結黨營私,規定凡婚姻之家及 幽 冀 兩州人士,不得交互為官,稱三互法。《後漢書·蔡邕傳》:“初,朝議以州郡相黨,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相監臨。至是復有三互法,禁忌轉密,選用艱難。 幽 冀 二州,久缺不補。” 李賢 注:“三互,謂婚姻之家及兩州人不得交互為官也。 謝承 《書》曰:‘ 史弼 遷 山陽 太守,其妻 鉅野 薛氏 女,以三互自上,轉拜 平原 相’是也。” 鉅野 , 漢 時屬 山陽郡 。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三互法是中國東漢時期制定的一項官員任職回避制度,旨在通過限制官員在原籍、姻親及利益關聯地區任職,防止地方勢力勾結與權力腐敗。該制度首次明确記載于《後漢書·蔡邕傳》,規定“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對相監臨”,形成中國古代行政法中重要的地域回避原則。

從制度内容來看,三互法主要包括三個層面的約束:1.籍貫回避,官員不得在本籍貫所在地任職;2.姻親回避,禁止存在親屬關系的官員在同一轄區或上下級部門任職;3.地域連帶回避,若甲地官員調任至乙地,則乙地官員不得同時調往甲地,避免利益輸送。例如《資治通鑒》載漢桓帝時期,史弼因籍貫濟南被限制出任山陽太守,即屬典型的三互法案例。

這一制度對後世影響深遠,唐代《貞觀律》、明代《大明會典》均繼承其核心原則并擴展至師生、同族等關系回避。現代學者認為,三互法體現了早期中國官僚體系對權力制衡的探索,其“異地為官”理念至今仍為公務員制度所借鑒。

網絡擴展解釋

三互法是東漢時期針對官員選任制定的回避制度,主要目的是防止地方官員結黨營私。以下是詳細解釋:

1.曆史背景

三互法正式确立于東漢桓帝時期。此前已有回避規定,但範圍較窄,僅限制婚姻家庭及兩州人士不得相互擔任監察職位。桓帝時進一步擴大限制,形成更嚴密的“三互法”體系。

2.核心内容

3.實施影響

4.曆史評價

該制度雖強化了中央集權,但因禁忌過密反而降低了行政效率。史書評價其“禁忌轉密,選用艱難”。


注:部分網頁(如)将“三互法”解釋為普遍性的相互制約法則,此為詞義擴展,需結合曆史語境區分。以上内容綜合高權威性來源,側重東漢官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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