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ovables;ambulatory chattel] 指金錢、器物等可移動的財産
與不動産相對。指金錢、證券、器物等可以移動的財産。 周而複 《上海的早晨》第一部十二:“ 朱延年 這才露了面,所有動産與不動産都交給債權團分配。”
動産是法律體系中重要的財産分類概念,指能夠移動且不損害其經濟價值的財物。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的定義,動産指“能夠移動的財産,如金錢、證券等”。這一概念包含三個核心特征:
物理可移動性
區别于土地、房屋等不動産,動産可隨權利人的意志改變空間位置,例如車輛、珠寶、電子設備等。《法學大辭典》将其描述為“依其性質能夠自由移動而不減損價值的物”。
經濟價值獨立性
動産的價值實現不依賴固定場所,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條明确将存款、債權、知識産權等無形財産納入動産範疇。
法律登記的特殊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司法解釋,除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産需登記公示外,普通動産所有權以實際占有為權利表征。
曆史文獻中,《唐律疏議·名例》已出現“奴婢畜産,不同資財”的動産分類雛形,顯示古代法律對可移動財産的特别規範。現代法律體系進一步将動産細分為有形動産(如商品庫存)和無形動産(如股權憑證),其權利變動規則直接影響市場經濟活動。
動産是指能夠移動且不損害其經濟價值的物,與不動産相對,在物權變動、法律適用等方面具有顯著特點。以下從定義、分類、法律屬性及與不動産的區别進行詳細說明:
核心定義
動産指能脫離原有位置存在且移動後不降低其用途或價值的物,如金錢、設備、車輛等。
與不動産(土地、建築物等)的主要區别在于移動性。
主要特點
按性質分類(綜合)
常見示例
物權變動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産物權設立或轉讓自交付時生效。例外情況如車輛、船舶需登記對抗第三人。
善意取得制度
動産交易中,善意第三人可基于有效債權合同及交付取得所有權,原所有權人追及權受限。
抵押與融資
動産可作為抵押物(如設備質押),需籤訂書面合同并交付質物。
對比維度 | 動産 | 不動産 |
---|---|---|
移動性 | 可移動,不損害價值(如車輛) | 不可移動(如土地、房屋) |
物權變動方式 | 交付生效 | 登記生效 |
法律適用原則 | 屬人主義(如涉外案件適用所有人國籍法) | 屬物主義(適用不動産所在地法律) |
典型示例 | 存款、存貨、設備 | 土地、建築物、林木 |
動産作為可移動財産,在商業交易、融資抵押中具有靈活性。其法律規則以交付為核心,特殊類型需結合登記制度。理解動産與不動産的差異,有助于在資産管理、合同籤訂等場景中規避風險。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物權編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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