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汉 选任地方官员,为防止结党营私,规定凡婚姻之家及 幽 冀 两州人士,不得交互为官,称三互法。《后汉书·蔡邕传》:“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相监临。至是復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难。 幽 冀 二州,久缺不补。” 李贤 注:“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也。 谢承 《书》曰:‘ 史弼 迁 山阳 太守,其妻 鉅野 薛氏 女,以三互自上,转拜 平原 相’是也。” 鉅野 , 汉 时属 山阳郡 。
三互法是中国东汉时期制定的一项官员任职回避制度,旨在通过限制官员在原籍、姻亲及利益关联地区任职,防止地方势力勾结与权力腐败。该制度首次明确记载于《后汉书·蔡邕传》,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形成中国古代行政法中重要的地域回避原则。
从制度内容来看,三互法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约束:1.籍贯回避,官员不得在本籍贯所在地任职;2.姻亲回避,禁止存在亲属关系的官员在同一辖区或上下级部门任职;3.地域连带回避,若甲地官员调任至乙地,则乙地官员不得同时调往甲地,避免利益输送。例如《资治通鉴》载汉桓帝时期,史弼因籍贯济南被限制出任山阳太守,即属典型的三互法案例。
这一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唐代《贞观律》、明代《大明会典》均继承其核心原则并扩展至师生、同族等关系回避。现代学者认为,三互法体现了早期中国官僚体系对权力制衡的探索,其“异地为官”理念至今仍为公务员制度所借鉴。
三互法是东汉时期针对官员选任制定的回避制度,主要目的是防止地方官员结党营私。以下是详细解释:
三互法正式确立于东汉桓帝时期。此前已有回避规定,但范围较窄,仅限制婚姻家庭及两州人士不得相互担任监察职位。桓帝时进一步扩大限制,形成更严密的“三互法”体系。
该制度虽强化了中央集权,但因禁忌过密反而降低了行政效率。史书评价其“禁忌转密,选用艰难”。
注:部分网页(如)将“三互法”解释为普遍性的相互制约法则,此为词义扩展,需结合历史语境区分。以上内容综合高权威性来源,侧重东汉官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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