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判案件的場所。《孽海花》第十五回:“後來虧了幾個近衛兵有本事,死命把炸6*彈奪了下來,才把她捉住。如今發到裁判所訊問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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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所是漢語中對特定司法機構的稱謂,其核心含義指依法審理案件、作出裁決的官方場所或機關。該詞屬正式用語,具有以下特點:
審判職能
指行使司法審判權的專門機構,負責依據法律對訴訟案件進行調查、審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其性質與現代漢語中的“法院”相近,但更具曆史或特定法系色彩 。
詞源與構成
“裁判”意為審理、裁決,“所”表示場所或機構,組合後強調行使裁判權的實體組織。該詞在近代漢語中受日語借詞影響,常見于清末民初法律文獻,用以翻譯西方司法制度中的"court"(法庭)。
近代法律移植産物
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中國引入西方法律體系時,曾用“裁判所”指代新設立的法院系統,如《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中出現的“裁判所”一詞。後逐漸被“法院”取代,但在曆史文獻中仍有保留 。
特定法系專指
現代漢語中主要用于指代日本司法系統的法院(如“最高裁判所”即日本最高法院),或用于翻譯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的類似機構(如法國“商事裁判所”) 。
參考資料來源:
“裁判所”是一個法律術語,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釋:
“裁判所”指審判案件的場所,即司法機關處理訴訟案件的機構。該詞由“裁判”(判決、裁定)和“所”(場所)組成,字面含義為“進行裁決的地方”。
在廣義語境中,可代指具有裁決職能的機構,如仲裁機構或調解組織。
在日本司法體系中,“裁判所”特指法院,具體分為五類:
常見于法律文獻、曆史文本(如《孽海花》第十五回提及“裁判所”),或用于比喻需要公正裁決的場合。
提示:如需了解特定國家/地區的詳細司法體系,建議參考該國權威法律文件或政府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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