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nspicuous;showy] 引人注目,顯眼
(1).引人注目,顯眼。 魯迅 《呐喊·社戲》:“最惹眼的是屹立在莊外臨河的空地上的一座戲台。” 柳青 《創業史》第一部第一章:“這太極圖、紅綢子和紅對聯,貼挂在新木料房架上,是多麼惹眼,多麼堂皇啊!”
(2).指刺眼。 茅盾 《子夜》十七:“ 阿萱 也敢公然舉起叛逆的旗幟了,不許他玩什麼镖,他倒去弄更加惹眼的長家夥,這還了得!”
(3).注意。 茅盾 《子夜》十四:“我知道你們帳房間裡那一夥人全是‘好事不惹眼,壞事直關心。’”
“惹眼”是一個漢語形容詞,其核心含義是引人注目、顯眼,常帶有因過于突出而可能招緻他人注意甚至不適的意味。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指事物或人的外觀、行為等特别顯眼、醒目,容易吸引他人的目光和注意力。例如:“她穿了一件惹眼的紅裙子。”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6年,第1090頁)
詞義解析與用法
近義詞
反義詞
例句與應用
“惹眼”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解釋如下:
指某人或某事物因外觀、行為、裝飾等特征突出,容易引起他人注意,具有“顯眼、引人注目”的核心含義。例如:“她穿着紅色長裙在人群中很惹眼。”
顯眼性
多用于形容事物在視覺或感知上的突出性,如魯迅《社戲》中描述戲台“最惹眼”,柳青《創業史》提到紅綢子“惹眼”。
情感色彩
根據語境不同,可能隱含中性或略帶貶義。例如“惹眼的商标”(中性)與“穿得惹眼招來麻煩”(隱含警示)。
延伸用法
部分語境下可表示“刺眼”(如茅盾《子夜》中“長家夥惹眼”)或“需要特别注意”(如“惹眼的行為”)。
如需更多例句或文學引用,可參考魯迅、茅盾等作品中的具體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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