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清 時規定每年小滿後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立秋在六月内者以七月一日止)以天氣炎熱,凡流徙、笞杖,例從減等處理,稱為“熱審”。其制始于 明 永樂 二年,初止決遣輕罪,命出獄聽候。至 成化 時始有重罪矜疑,輕罪減等,枷號疏放諸例。 清 代沿襲。《古今小說·滕大尹鬼斷家私》:“小人因他熱審時節,哭訴其冤。”《明史·舒化傳》:“四年熱審,請釋纍臣 鄭履淳 、 李芳 ;及朝審,又請釋 李已 ,皆得宥。”《清史稿·世祖紀二》:“﹝十年五月﹞庚辰,定熱審例。” 清 鄒容 《革命軍》第二章:“即比以九幽十八獄,恐亦有過之無不及,而賊 滿 人方行其農忙停訟、熱審減刑之假仁假義以自飾。”參閱《明史·刑法志二》。
熱審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一項特殊審判程式,專指明清兩代在夏季實施的刑事案件複審機制。這一制度源于《禮記·月令》中“孟夏斷薄刑”的理念,最早可追溯至明成祖永樂二年(1404年)的定制,清代則進一步完善為每年小滿後至立秋前的固定司法活動。
從司法實踐角度,熱審包含三個核心環節:一是對輕罪囚犯實行“減等發落”,即減免刑罰等級;二是對證據不足或案情存疑的囚犯采取“保候審理”,避免長期羁押;三是對待決死刑犯進行“複核緩決”,防止冤錯案發生。其運作依據主要載于《大明會典》和《大清律例》,其中規定“熱審期,刑部會都察院、大理寺共谳之”。
該制度的設立具有雙重社會功能:在物質層面,通過夏季集中審理減輕監獄的防疫壓力;在精神層面,契合“天人感應”思想,體現“恤刑慎罰”的司法倫理。據《明史·刑法志》記載,萬曆年間單次熱審曾釋放輕罪囚犯達二千餘人,有效緩解了監獄系統的運行壓力。
熱審是明清時期特有的一項司法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通過夏季集中審理在押未決囚犯,減輕刑罰或清理積案,以緩解因天氣炎熱導緻的監獄環境惡化問題。以下是綜合多來源信息的詳細解釋:
1. 制度起源與發展 熱審制度始于明永樂二年(1404年),最初僅針對輕罪案件進行減等發落。至明成化年間(1465-1487年),發展為包含重罪複核、輕罪減刑、解除枷鎖等具體措施的綜合審判程式。清代沿襲此制并逐步完善,最終在嘉慶朝形成完整體系。
2. 實施時間與範圍 每年小滿節氣後十日開始,至立秋前一日止。若立秋在農曆六月内,則截止日期調整為七月初一。審理範圍覆蓋中央和地方各級監獄,京城案件由刑部會同都察院、錦衣衛、大理寺共同審理,地方案件由各級司法機構分級處理。
3. 具體操作方式
4. 制度意義 作為古代恤刑制度的重要組成,熱審既體現了「天人感應」的司法觀念,也實際解決了夏季監獄衛生條件惡劣導緻的疾病傳播問題。其運作機制對現代司法制度的季節性案件管理仍具參考價值。
注:更多曆史細節可參考《明史·刑法志》及《大清會典》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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