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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審的意思、熱審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熱審的解釋

明 清 時規定每年小滿後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立秋在六月内者以七月一日止)以天氣炎熱,凡流徙、笞杖,例從減等處理,稱為“熱審”。其制始于 明 永樂 二年,初止決遣輕罪,命出獄聽候。至 成化 時始有重罪矜疑,輕罪減等,枷號疏放諸例。 清 代沿襲。《古今小說·滕大尹鬼斷家私》:“小人因他熱審時節,哭訴其冤。”《明史·舒化傳》:“四年熱審,請釋纍臣 鄭履淳 、 李芳 ;及朝審,又請釋 李已 ,皆得宥。”《清史稿·世祖紀二》:“﹝十年五月﹞庚辰,定熱審例。” 清 鄒容 《革命軍》第二章:“即比以九幽十八獄,恐亦有過之無不及,而賊 滿 人方行其農忙停訟、熱審減刑之假仁假義以自飾。”參閱《明史·刑法志二》

詞語分解

網絡擴展解釋

熱審是明清時期特有的一項司法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通過夏季集中審理在押未決囚犯,減輕刑罰或清理積案,以緩解因天氣炎熱導緻的監獄環境惡化問題。以下是綜合多來源信息的詳細解釋:

1. 制度起源與發展 熱審制度始于明永樂二年(1404年),最初僅針對輕罪案件進行減等發落。至明成化年間(1465-1487年),發展為包含重罪複核、輕罪減刑、解除枷鎖等具體措施的綜合審判程式。清代沿襲此制并逐步完善,最終在嘉慶朝形成完整體系。

2. 實施時間與範圍 每年小滿節氣後十日開始,至立秋前一日止。若立秋在農曆六月内,則截止日期調整為七月初一。審理範圍覆蓋中央和地方各級監獄,京城案件由刑部會同都察院、錦衣衛、大理寺共同審理,地方案件由各級司法機構分級處理。

3. 具體操作方式

4. 制度意義 作為古代恤刑制度的重要組成,熱審既體現了「天人感應」的司法觀念,也實際解決了夏季監獄衛生條件惡劣導緻的疾病傳播問題。其運作機制對現代司法制度的季節性案件管理仍具參考價值。

注:更多曆史細節可參考《明史·刑法志》及《大清會典》等原始文獻。

網絡擴展解釋二

《熱審》是什麼意思

《熱審》是一個漢字詞語,它由兩個字組成,分别是“熱”和“審”。

拆分部首和筆畫

在《熱審》中,“熱”的部首是火,并且它由四筆組成;而“審”的部首是言,并且它由十個筆畫組成。

來源

《熱審》是由兩個漢字組合而成的詞語,它的來源較為複雜。在文言文中,“熱”意為熱情、笃愛等,而“審”則意為審判、審理等。将這兩個意思結合在一起,便形成了“熱審”的含義。

繁體

在繁體字中,将《熱審》寫作「熱審」。

古時候漢字寫法

在古代漢字寫法中,熱審的寫法沒有發生較大的變化。仍然是由兩個字組成,拆分部首和筆畫也沒有變化。

例句

1. 他對待自己的工作總是充滿了熱審。

2.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該保持冷靜,不被感情所左右。

組詞

熱心、熱情、審判、審理等。

近義詞

熱切、熱烈、熱忱、審查、審視等。

反義詞

冷淡、冷漠、廢棄、逃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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