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清 时规定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立秋在六月内者以七月一日止)以天气炎热,凡流徙、笞杖,例从减等处理,称为“热审”。其制始于 明 永乐 二年,初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至 成化 时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 清 代沿袭。《古今小说·滕大尹鬼断家私》:“小人因他热审时节,哭诉其冤。”《明史·舒化传》:“四年热审,请释纍臣 郑履淳 、 李芳 ;及朝审,又请释 李已 ,皆得宥。”《清史稿·世祖纪二》:“﹝十年五月﹞庚辰,定热审例。” 清 邹容 《革命军》第二章:“即比以九幽十八狱,恐亦有过之无不及,而贼 满 人方行其农忙停讼、热审减刑之假仁假义以自饰。”参阅《明史·刑法志二》。
热审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一项特殊审判程序,专指明清两代在夏季实施的刑事案件复审机制。这一制度源于《礼记·月令》中“孟夏断薄刑”的理念,最早可追溯至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年)的定制,清代则进一步完善为每年小满后至立秋前的固定司法活动。
从司法实践角度,热审包含三个核心环节:一是对轻罪囚犯实行“减等发落”,即减免刑罚等级;二是对证据不足或案情存疑的囚犯采取“保候审理”,避免长期羁押;三是对待决死刑犯进行“复核缓决”,防止冤错案发生。其运作依据主要载于《大明会典》和《大清律例》,其中规定“热审期,刑部会都察院、大理寺共谳之”。
该制度的设立具有双重社会功能:在物质层面,通过夏季集中审理减轻监狱的防疫压力;在精神层面,契合“天人感应”思想,体现“恤刑慎罚”的司法伦理。据《明史·刑法志》记载,万历年间单次热审曾释放轻罪囚犯达二千余人,有效缓解了监狱系统的运行压力。
热审是明清时期特有的一项司法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夏季集中审理在押未决囚犯,减轻刑罚或清理积案,以缓解因天气炎热导致的监狱环境恶化问题。以下是综合多来源信息的详细解释:
1. 制度起源与发展 热审制度始于明永乐二年(1404年),最初仅针对轻罪案件进行减等发落。至明成化年间(1465-1487年),发展为包含重罪复核、轻罪减刑、解除枷锁等具体措施的综合审判程序。清代沿袭此制并逐步完善,最终在嘉庆朝形成完整体系。
2. 实施时间与范围 每年小满节气后十日开始,至立秋前一日止。若立秋在农历六月内,则截止日期调整为七月初一。审理范围覆盖中央和地方各级监狱,京城案件由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大理寺共同审理,地方案件由各级司法机构分级处理。
3. 具体操作方式
4. 制度意义 作为古代恤刑制度的重要组成,热审既体现了「天人感应」的司法观念,也实际解决了夏季监狱卫生条件恶劣导致的疾病传播问题。其运作机制对现代司法制度的季节性案件管理仍具参考价值。
注:更多历史细节可参考《明史·刑法志》及《大清会典》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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