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清 时规定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立秋在六月内者以七月一日止)以天气炎热,凡流徙、笞杖,例从减等处理,称为“热审”。其制始于 明 永乐 二年,初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至 成化 时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 清 代沿袭。《古今小说·滕大尹鬼断家私》:“小人因他热审时节,哭诉其冤。”《明史·舒化传》:“四年热审,请释纍臣 郑履淳 、 李芳 ;及朝审,又请释 李已 ,皆得宥。”《清史稿·世祖纪二》:“﹝十年五月﹞庚辰,定热审例。” 清 邹容 《革命军》第二章:“即比以九幽十八狱,恐亦有过之无不及,而贼 满 人方行其农忙停讼、热审减刑之假仁假义以自饰。”参阅《明史·刑法志二》。
热审是明清时期特有的一项司法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夏季集中审理在押未决囚犯,减轻刑罚或清理积案,以缓解因天气炎热导致的监狱环境恶化问题。以下是综合多来源信息的详细解释:
1. 制度起源与发展 热审制度始于明永乐二年(1404年),最初仅针对轻罪案件进行减等发落。至明成化年间(1465-1487年),发展为包含重罪复核、轻罪减刑、解除枷锁等具体措施的综合审判程序。清代沿袭此制并逐步完善,最终在嘉庆朝形成完整体系。
2. 实施时间与范围 每年小满节气后十日开始,至立秋前一日止。若立秋在农历六月内,则截止日期调整为七月初一。审理范围覆盖中央和地方各级监狱,京城案件由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大理寺共同审理,地方案件由各级司法机构分级处理。
3. 具体操作方式
4. 制度意义 作为古代恤刑制度的重要组成,热审既体现了「天人感应」的司法观念,也实际解决了夏季监狱卫生条件恶劣导致的疾病传播问题。其运作机制对现代司法制度的季节性案件管理仍具参考价值。
注:更多历史细节可参考《明史·刑法志》及《大清会典》等原始文献。
《热审》是一个汉字词语,它由两个字组成,分别是“热”和“审”。
在《热审》中,“热”的部首是火,并且它由四笔组成;而“审”的部首是言,并且它由十个笔画组成。
《热审》是由两个汉字组合而成的词语,它的来源较为复杂。在文言文中,“热”意为热情、笃爱等,而“审”则意为审判、审理等。将这两个意思结合在一起,便形成了“热审”的含义。
在繁体字中,将《热审》写作「熱審」。
在古代汉字写法中,热审的写法没有发生较大的变化。仍然是由两个字组成,拆分部首和笔画也没有变化。
1. 他对待自己的工作总是充满了热审。
2.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该保持冷静,不被感情所左右。
热心、热情、审判、审理等。
热切、热烈、热忱、审查、审视等。
冷淡、冷漠、废弃、逃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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