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得罪。 明 李贽 《答焦漪園書》:“弟既遠處,勢難遙度,但不至取怒於人,又不至污辱此書,即為愛我。” 明 李贽 《答耿司寇書》:“家貧無代書者,執筆草草,絶不成句;又不敢縱筆作大字,恐重取怒於公。” 清 葆光子 《物妖志·獸類·貍》:“我隻是左側 孫 家新婦,因取怒阿姑,被逐出。”
取怒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因自身言行招緻他人憤怒,強調行為主體主動或被動引發他人怒氣的結果。以下從釋義、字源、用法等角度解析:
“取怒”意為“招緻他人的憤怒或怨恨”,其中“取”表“招緻、引來”,“怒”即“憤怒”。該詞凸顯行為與後果的因果關系,如言行失當引發對方情緒反彈。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二版)第2卷,第123頁
“取”的使動性
“取”本義為“捕獲”,引申為“獲得”,此處作“招緻”解,含主動引發之意。如《論語·陽貨》:“取瑟而歌”,其“取”亦含主動行為。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怒”的被動指向
“怒”指他人情緒狀态,表明“取怒”的結果承受者為第三方。如《莊子·逍遙遊》:“瞋目而怒”,強調情緒外顯。
“得罪于母弟之寵子,取怒于大國。”
此處指因得罪權貴而招緻大國憤怒,凸顯政治後果的嚴重性。
“直言取怒,貶谪邊疆。”
反映因谏言觸怒當權者遭貶谪的曆史情境。
“觸怒”側重言行直接冒犯(如“觸怒龍顔”),而“取怒”更強調行為自然引發的結果,因果性更強。
“招怨”指向怨恨積累,“取怒”專指憤怒情緒的即時激發。
該詞今多見于文言研究或曆史文本解讀,日常用語中已被“惹怒”“激怒”等替代,但學術寫作中仍具精準性。
權威參考文獻:
“取怒”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差異,需結合權威來源進行辨析:
一、核心釋義 根據古籍文獻記載(),“取怒”意為“得罪”,常見于明清時期的文言文。例如明代李贽在書信中寫道“恐重取怒於公”,即表達擔心觸怒對方的含義。
二、現代語境延伸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現代文本(如遊戲設定、網絡文學)中會出現“吸取怒氣”的用法(),這屬于特定場景下的引申義,例如描述角色通過攻擊積累怒氣值。但該用法尚未被權威詞典收錄。
三、易混淆概念 需與“息怒”“制怒”等詞區分:提到的“克制怒氣”屬于對字面義的誤讀,權威古籍中未見此釋義。而“怒”字本身在《說文解字》中明确解釋為“恚也”(生氣),與“取”組合後構成動賓結構()。
建議:閱讀古籍時按“得罪”理解,遇到現代特殊用法需結合上下文判斷。若需驗證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李贽文集》等明代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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