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契約。 宋 葉適 《忠翊郎緻仕蔡君墓志銘》:“君感涕,累月不忍,田貨更推遜,迄不立券要。”
"券要"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和文獻用例兩個維度解析:
一、字源構成 "券"在《說文解字》中釋為"契也",指古代用作憑證的契據,通常以竹木制成,中分為二,雙方各執其一。"要"則有核心、關鍵之意,《玉篇》注"要,約也,勤也",引申為重要條款或約定。二字合稱,可理解為"具有契約效力的核心條款"。
二、文獻釋義 《漢語大詞典》載其雙重含義:
三、功能特征 據《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研究》(商務印書館,2003版)分析,該詞在傳統契約實踐中具有雙重屬性:
四、現代轉義 《現代漢語詞源考釋》(語文出版社)指出,當代語言使用中已演變為"具有決定性作用的憑據",常見于司法文書與曆史研究領域。
“券要”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兩種解釋:
契約
該詞最早見于宋代文獻,指雙方約定的書面憑證。例如《忠翊郎緻仕蔡君墓志銘》記載:“田貨更推遜,迄不立券要”,意為土地交易時未籤訂書面契約。
抵押擔保
現代用法中,“券”可指有價證券,“要”指重要擔保責任,組合後引申為以證券作為抵押品或信用擔保。
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宋代葉適文集或金融術語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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