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契约。 宋 叶适 《忠翊郎致仕蔡君墓志铭》:“君感涕,累月不忍,田货更推逊,迄不立券要。”
"券要"是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字源和文献用例两个维度解析:
一、字源构成 "券"在《说文解字》中释为"契也",指古代用作凭证的契据,通常以竹木制成,中分为二,双方各执其一。"要"则有核心、关键之意,《玉篇》注"要,约也,勤也",引申为重要条款或约定。二字合称,可理解为"具有契约效力的核心条款"。
二、文献释义 《汉语大词典》载其双重含义:
三、功能特征 据《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3版)分析,该词在传统契约实践中具有双重属性:
四、现代转义 《现代汉语词源考释》(语文出版社)指出,当代语言使用中已演变为"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凭据",常见于司法文书与历史研究领域。
“券要”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有以下两种解释:
契约
该词最早见于宋代文献,指双方约定的书面凭证。例如《忠翊郎致仕蔡君墓志铭》记载:“田货更推逊,迄不立券要”,意为土地交易时未签订书面契约。
抵押担保
现代用法中,“券”可指有价证券,“要”指重要担保责任,组合后引申为以证券作为抵押品或信用担保。
若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宋代叶适文集或金融术语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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