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秋审。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八:“何以睿皇帝煌煌圣諭,非甲科人员得与闻秋讞乎?”《清史稿·后妃传·世祖孝献皇后》:“是岁,命秋讞停决,从后志也。”
秋谳(qiū yàn)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法律内涵的词汇,指中国古代在秋季集中审理、复核死刑案件的司法制度,是传统司法体系中“慎刑”思想的重要体现。以下从释义、制度渊源、实施流程及历史意义四方面详细阐释:
根据《汉语大词典》,“谳”指审判定罪,“秋谳”特指古代于秋季进行的死刑复核程序。该制度要求地方官府将拟判死刑的案件汇总上报中央,由刑部、大理寺等机构在秋季统一复审,最终由皇帝裁定是否执行死刑。其本质是对死刑判决的法定复核机制,旨在减少冤滥,彰显“天人感应”思想中“秋决”顺应天时的观念(参考来源:商务印书馆《汉语大词典》在线版)。
源于西周“三刺三宥”的慎刑原则(《周礼·秋官》)和汉代“秋冬行刑”的阴阳五行理论,认为秋季“肃杀之气”与刑罚相合。
唐代确立“三复奏”制度(死刑需三次奏报皇帝),至明清发展为成熟的“秋审”“朝审”体系。清代《大清会典》明确规定:各省死刑案卷须于每年四月前送刑部,八月会同九卿、科道官于天安门外“秋谳大典”会审(参考来源:故宫博物院官网“清代秋审制度”专题)。
各省将死刑案分类为“情实”(罪证确凿)、“缓决”(可暂缓)、“可矜”(情有可原)、“留养”(赡养亲属)四类,附案卷送刑部。
刑部清吏司初审案卷,提出处理意见,汇总为《秋审册》。
农历八月,中央各部院长官于金水桥西会同复审,议定各案处理方案。
霜降后,皇帝依据会审结果朱笔勾批“情实”案件执行死刑,其余类别可减等或缓刑(参考来源: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秋审档案研究》)。
秋谳制度通过程序集权化与时间集中化,既强化中央司法权威,又限制地方滥杀,反映传统法律“德主刑辅”的治理逻辑。其“分级复核”“集体决议”模式,对现代死刑复核程序的严谨性设计仍有借鉴意义(参考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研究》)。
结语
“秋谳”作为中华法系的独特制度,承载着古代司法的人文关怀与秩序追求。其名称虽已随旧法体系消亡,但“慎刑恤命”的法理精神,至今仍是法治文明的核心价值之一。
“秋谳”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专有术语,主要指清代对死刑案件的复核审判制度,尤指秋季进行的死刑复审程序。以下是详细解释:
清代秋谳结果分为多类,不同时期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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