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賄賂。《韓非子·八經》:“尊私行以貳主威,行賕納以疑法。” 陳奇猷 集釋引 孫诒讓 曰:“納,謂納貨財子女也。”
赇納(qiú nà)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財物賄賂實現非法利益輸送。該詞由“赇”與“納”兩個單字構成:
單字解析
完整定義
赇納指在公務或司法活動中,行賄者以財物誘導,受賄者違法接納的行為,常見于古代律法對貪腐的界定。例如《唐律疏議·職制》規定:“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
曆史語境
該詞多見于明清司法文書,如《大明律》将“官吏受赇”列為“六贓”之一,強調“凡官吏受財者,計贓科斷”(來源:《中國法制史》)。
現代關聯
當代法律體系中,“赇納”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
“赇納”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qiú nà,其核心含義指賄賂,具體指通過財物或利益收買他人以達到不正當目的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單字釋義
合成詞義
兩字組合後,表示“以財物行賄或受賄”,常見于古代文獻中對貪腐行為的描述,如《漢書·刑法志》提到“吏坐受赇枉法”(官吏因受賄而枉法)。
“赇納”是古代對賄賂行為的書面化表達,兼具“行賄”與“受賄”雙重含義,常見于曆史文獻和法治批判語境。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制度中的貪腐案例,可參考《韓非子》《漢書》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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