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契据,证券。《荀子·君道》:“合符节,别契券者,所以为信也。” 宋 张齐贤 《洛阳搢绅旧闻记·白万州遇剑客》:“有贾客乘所借马过门者。 白 之左右皆识之,闻於 白 。詰之,曰:‘于 华州 八十千买之。’契券分明,卖马姓名易之矣。” 叶圣陶 《倪焕之》三:“我不知道学校有这块地皮的契券么?如果有,不妨同他打官司。”
契券,指古代证明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契约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以下是详细解释:
核心定义
契券是古代用于记载财产权利转移、债务关系确立或其他重要约定的书面凭证。它由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共同订立,作为权利和义务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本质与现代的合同、契约类似。
字义解析
形式与演变
早期契券多刻写在竹简、木牍上(故有“书契”、“符契”之称),后来书写于纸张。典型的契券会详细写明交易标的(如土地、房屋、奴婢、牲畜)、交易内容、价款、当事人姓名、见证人、立契时间等,并加盖官印(红契)或由中人作保(白契)以增强法律效力。其形式随着时代和具体用途(如地契、房契、卖身契、借据)有所不同。
功能与性质
契券的核心功能是作为法律凭证,用以:
它体现了古代社会对契约精神和财产权利的重视,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和经济活动记录。
法律效力
在中国古代,经过官府认证盖章的契券(“红契”)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官府对重要交易(如田宅买卖)有“税契”制度(缴纳契税并加盖官印),未经税契的“白契”虽在民间也常被认可,但其法律保障相对较弱。
来源参考:
契券是中国古代社会重要的法律凭证和经济文书,以书面形式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核心在于“契约”的订立和“凭证”的持有,是研究古代经济、法律和社会生活的重要史料。
“契券”是中国古代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文书,主要用于财产权属、交易凭证或协议证明。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释:
契券(qì quàn)由“契”(约定凭证)和“券”(分半的契据)组成,指代双方或多方约定的书面凭证,常见于土地、房屋、奴婢买卖等场景。
宋代张齐贤记载的卖马案例中,契券明确记录交易细节,成为纠纷解决的依据;清代郑板桥烧毁契券的行为则象征放弃债权。
如需更完整的历史文献或具体契约格式,可参考《周礼》《荀子》等古籍或考古出土的契券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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