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vade and occupy] 侵奪占據
侵占别國領土
見“ 侵占 ”。
亦作“ 侵佔 ”。侵奪占據。 宋 蘇轼 《申三省起請開湖六條狀》:“今方二十餘年,而兩岸人戶復侵占牽路,蓋屋數千間。”《元史·河渠志二》:“此湖在 宋 時委官差軍守之,湖旁餘地,不許侵占,常疏其壅塞,以洩不勢。”《初刻拍案驚奇》卷三三:“ 楊氏 贅婿,原非 劉 門瓜葛,即時逐出,不得侵佔家私。” 峻青 《東去列車》:“接替他的人不催促他三四遍以上他是不走的,緻使有些同志和他開玩笑說他‘老是侵占别人的工作時間’。” 艾思奇 《辯證唯物主義曆史唯物主義》第十三章:“他們利用自己職位的方便,侵占一部分公共財産。”
“侵占”一詞在不同語境下有具體含義,需結合法律和日常使用進行解釋:
在普通漢語中,“侵占”指通過非法手段占據他人財物或領土,包含“侵奪占據”的核心含義。例如宋代蘇轼《申三省起請開湖六條狀》中已出現該詞,現代用法如“侵占别國領土”或“侵占他人財産”。
在刑法中,侵占罪特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将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且數額較大、拒不歸還的行為。其核心特征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
對比項 | 侵占罪 | 盜竊罪/貪污罪 |
---|---|---|
財物控制狀态 | 已合法持有 | 財物原不在控制下 |
主體範圍 | 一般主體(如受托人) | 盜竊罪為一般主體,貪污罪需特殊身份 |
行為方式 | 變合法持有為非法所有 | 秘密竊取或利用職務便利侵吞 |
對象範圍 | 包含不動産和私人財物 | 貪污罪僅限公共財物 |
(依據、13、14整理)
民法中“侵占”指無權占有,即缺乏合法依據而持續占有他人財物,如拾得遺失物不還、租賃期滿拒還等。此時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責任,若符合刑法要件則升格為犯罪。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量刑标準(如職務侵占罪3萬元立案),可參考《刑法》第270-271條及司法解釋。
侵占是一個漢字詞語,通常用來形容某個人或者某個勢力占據、霸占或侵犯其他人的權益、財産、領土等。在社會上,侵占是一種違法行為,是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犯和剝奪。
侵占這個漢字可以拆分成兩個部首:⻖(土)和占(廠)。部首⻖表示土地,而部首占表示占據。它包含有8個筆畫,屬于常用漢字。
侵占這個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漢字演變的過程中。在古時候,這個詞的寫法是“侵佔”或“侵陼”。繁體字形狀為「侵佔」。在繁體字中,“佔”部分寫作了“占”,但是含義是相同的。
以下是一些例句:
和侵占相關的組詞有:侵略、侵襲、侵害、非法占有等。這些詞語都可以用來描述一種侵犯、侵害、占據他人權益或財産的行為。
與侵占近義詞有:占有、霸占、剝奪、掠奪等。這些詞語都和侵占一樣,表示占據、剝奪他人的權益或財産。
侵占的反義詞是歸還、退還、交還等。它們表示将權益或財産歸還給原本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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