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vade and occupy] 侵奪占據
侵占别國領土
見“ 侵占 ”。
亦作“ 侵佔 ”。侵奪占據。 宋 蘇轼 《申三省起請開湖六條狀》:“今方二十餘年,而兩岸人戶復侵占牽路,蓋屋數千間。”《元史·河渠志二》:“此湖在 宋 時委官差軍守之,湖旁餘地,不許侵占,常疏其壅塞,以洩不勢。”《初刻拍案驚奇》卷三三:“ 楊氏 贅婿,原非 劉 門瓜葛,即時逐出,不得侵佔家私。” 峻青 《東去列車》:“接替他的人不催促他三四遍以上他是不走的,緻使有些同志和他開玩笑說他‘老是侵占别人的工作時間’。” 艾思奇 《辯證唯物主義曆史唯物主義》第十三章:“他們利用自己職位的方便,侵占一部分公共財産。”
“侵占”一詞在漢語中具有明确的含義,主要包含以下兩層核心釋義:
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公共財産
指以非法手段或不正當方式,将原本屬于他人或公共所有的財物據為己有。這種行為通常帶有主觀惡意,侵犯了他人的財産所有權或公共利益。例如:“他因侵占公司資産被起訴。”
用強力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占有不屬于自己的土地、領土等
指通過武力、脅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奪取并控制原本不屬于自己(如他國、他人)的土地、領土或空間。例如:“曆史上,列強曾侵占我國大片領土。”
法律語境下的特殊含義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侵占”特指一種犯罪行為,即“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它是指:
将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或者将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
這種行為區别于盜竊、搶劫、詐騙等其他財産犯罪,其核心在于行為人最初是合法持有(如保管、拾得)該財物,後産生非法占有的意圖并拒不歸還。
釋義來源依據
使用要點
“侵占”一詞在不同語境下有具體含義,需結合法律和日常使用進行解釋:
在普通漢語中,“侵占”指通過非法手段占據他人財物或領土,包含“侵奪占據”的核心含義。例如宋代蘇轼《申三省起請開湖六條狀》中已出現該詞,現代用法如“侵占别國領土”或“侵占他人財産”。
在刑法中,侵占罪特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将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且數額較大、拒不歸還的行為。其核心特征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
對比項 | 侵占罪 | 盜竊罪/貪污罪 |
---|---|---|
財物控制狀态 | 已合法持有 | 財物原不在控制下 |
主體範圍 | 一般主體(如受托人) | 盜竊罪為一般主體,貪污罪需特殊身份 |
行為方式 | 變合法持有為非法所有 | 秘密竊取或利用職務便利侵吞 |
對象範圍 | 包含不動産和私人財物 | 貪污罪僅限公共財物 |
(依據、13、14整理)
民法中“侵占”指無權占有,即缺乏合法依據而持續占有他人財物,如拾得遺失物不還、租賃期滿拒還等。此時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責任,若符合刑法要件則升格為犯罪。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量刑标準(如職務侵占罪3萬元立案),可參考《刑法》第270-271條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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