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遺漏。 三國 魏 曹丕 《典論·論文》:“斯七子者,於學無所遺。”
(2).遺棄。 晉 陸機 《演連珠》之四:“臣聞世之所遺,未為非寳。”
(3).遺失物。 宋 洪邁 《夷堅支丁志·夏巨源》:“點檢勅誥文書,遺其一……既而僕從 饒州 來,持所遺至。”
“所遺”是一個文言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主要包含以下三種解釋:
遺漏
指未被包含或未被提及的内容。例如,三國時期曹丕在《典論·論文》中評價建安七子“於學無所遺”,意為他們在學問上無所遺漏。
遺棄
表示被抛棄或不被重視的事物。晉代陸機《演連珠》中提到“世之所遺,未為非寶”,即被世人遺棄的東西未必沒有價值。
遺失物
指丢失的物品。宋代洪邁《夷堅支丁志》記載了一則故事:夏巨源發現文書丢失後,仆人“持所遺至”,即帶回遺失的部分。現代用法中,如“遺産稅”即針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産征收的稅項。
補充說明
所遺(suǒyí)是一個漢字詞語,表示被遺留下來的或沒有被帶走的東西。
所遺的部首是《手》字旁,拆分為“戶”和“兀”。它的總筆畫數是12畫。
所遺一詞最早出現在《莊子·齊物論》中:“齊物既所以蓄之矣,又所以蓄物者衆矣。故其所蓄者寡矣。”後來演變成一個形容詞意義的詞語。
所遺的繁體字是「所遺」。
古時候的寫法有一些差異,如“所”字的上方會有一個“黨”字旁,而“遺”字的寫法也可能會有一些變化。
1. 在戰争中,很多人為了家人的安全把貴重物品所遺。
2. 老闆走後,他們清點了一下收銀機,确認沒有所遺物品。
所争、所見、所得、所辦、所知、所屬、所樂、所愛
遺落、留下、遺失
帶走、取走、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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