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乞鞫 ”。
乞鞠,漢語詞彙,讀音為qǐ jū,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專業術語,指案件判決後當事人或其親屬向官府請求複審的法律程式。該詞最早見于秦漢時期的律法文獻,《說文解字》釋“乞”為“求也”,“鞠”通“鞫”,意為“窮理罪案”。
從詞義構成看,“乞”表示主動請求的行為,“鞠”則指案件審訊的完整過程。《周禮·秋官·小司寇》中記載:“凡萬民之不服而有獄訟者,聽而斷之;其不能斷者,以告于王而再聽之。”可見乞鞠制度源于周代的複審程式。
在漢代司法實踐中,《二年律令·具律》明确規定:“乞鞠者,各辭在所縣道,縣道官令、長、丞謹聽,書其氣(乞)鞠,上獄屬所二千石官。”這說明當事人需逐級上訴,且程式具有書面審查特征。
唐代《獄官令》進一步細化規則:“諸犯罪者,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屬具告罪名。若不服者,聽其自理,更為審詳。”表明乞鞠制度已發展出明确的時效限制與複核程式。
現代法制史研究指出,乞鞠制度體現了古代司法體系中“慎刑”思想,其程式設置對當代刑事申訴制度具有曆史參照價值(參考:《中國法制通史》秦漢卷,商務印書館;《古代司法術語考釋》,中華書局)。
“乞鞠”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古代詞彙,具體解釋需結合語境:
起源與定義
“乞鞠”是秦漢時期的法律制度,指犯人或其家屬在判決後法定期限内請求複審的行為。根據《秦簡·法律答詞》記載,官府僅在判決完成後受理此類請求,且需嚴格遵循流程:“獄已斷乃聽”,即判決生效後才啟動複審。
實施特點
謙卑請求
部分現代詞典将其引申為成語,表示低聲下氣地懇求幫助或寬恕,如“乞求時鞠躬以示謙卑”。但此用法缺乏廣泛曆史文獻支持,可能是基于字面義的衍生解釋。
通假用法
古文中“乞鞠”與“乞鞫”相通,均指向法律複審制度。
建議通過權威曆史文獻(如《睡虎地秦墓竹簡》)進一步考證其法律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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