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ed] 契約、字據等
契約文書。 周素園 《貴州民黨痛史》第三篇第十六章:“購股無現銀,準以財産契據作抵。”《星火燎原·秋收起義在醴陵》:“童子團到豪紳家從屋檐下,從牆縫裡,把那些蓋過農民血手印的契據全翻出來,堆在農會面前燒了。”
契據是證明買賣、抵押、租賃等民事法律關系的書面憑證,具有法律效力。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法律特征及曆史演變角度分述:
據《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第7版)定義,契據指“買賣、租賃、借貸等關系的文書憑證”,強調其作為物權或債權憑證 的本質。其核心特征包含:
契據在民法體系中屬于要式法律行為 的載體,主要分為三類:
如不動産買賣契約(地契、房契),直接證明物權歸屬變更。古代“紅契”(官府加蓋印鑒)與“白契”(民間私契)之分,體現其公信力差異。
借貸契據(如借據、押票)記錄金錢往來,《唐律疏議》載“諸負債違契不償,一匹以上違二十日笞二十”,凸顯其強制效力。
抵押契據(如當票)以財産擔保債權實現,清代《戶部則例》規定“抵押田宅,必立契券”。
契據制度可追溯至西周青銅器銘文中的土地交易記錄(如“格伯簋”銘文)。漢代“券書”已具契約雛形,居延漢簡載有買賣契據原文。唐宋時期形成“合同契”制度(騎縫書寫“合同”二字防僞),明清推廣“官版契紙”強化監管。現代《民法典》第469條将契據納入書面合同範疇,延續其憑證功能。
古籍參考:
- 《周禮·地官》載“聽稱責以傅别”,鄭玄注“傅别,謂券書也”
- 《唐律疏議·雜律》“買賣奴婢馬牛立券”條
- 《大清律例·戶律》“典賣田宅”條例
注:當代契據需依法繳納契稅(《契稅法》第1條),不動産交易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契據為輔助證明文件。
契據是法律活動中常見的書面憑證,主要用于明确雙方權利與義務。以下是詳細解釋:
契據指以書面形式記錄雙方約定事項的法律文件,通常包含合同條款、當事人簽名及日期等關鍵信息。其核心功能是作為權利義務的證明,具有法律效力,可用于法庭舉證。
早期契據多加蓋手印或特殊印章(如秋收起義中記載的血手印契據),現代則普遍采用打印文本加籤字/蓋章形式,部分國家要求契據需蠟封(如英美法系中的deed)。
如需查看具體契據樣本或法律條款,可通過(漢典)或(查字典)獲取權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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