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ed] 契约、字据等
契约文书。 周素园 《贵州民党痛史》第三篇第十六章:“购股无现银,准以财产契据作抵。”《星火燎原·秋收起义在醴陵》:“童子团到豪绅家从屋檐下,从墙缝里,把那些盖过农民血手印的契据全翻出来,堆在农会面前烧了。”
契据是证明买卖、抵押、租赁等民事法律关系的书面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以下从汉语词典释义、法律特征及历史演变角度分述:
据《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7版)定义,契据指“买卖、租赁、借贷等关系的文书凭证”,强调其作为物权或债权凭证 的本质。其核心特征包含:
契据在民法体系中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的载体,主要分为三类:
如不动产买卖契约(地契、房契),直接证明物权归属变更。古代“红契”(官府加盖印鉴)与“白契”(民间私契)之分,体现其公信力差异。
借贷契据(如借据、押票)记录金钱往来,《唐律疏议》载“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凸显其强制效力。
抵押契据(如当票)以财产担保债权实现,清代《户部则例》规定“抵押田宅,必立契券”。
契据制度可追溯至西周青铜器铭文中的土地交易记录(如“格伯簋”铭文)。汉代“券书”已具契约雏形,居延汉简载有买卖契据原文。唐宋时期形成“合同契”制度(骑缝书写“合同”二字防伪),明清推广“官版契纸”强化监管。现代《民法典》第469条将契据纳入书面合同范畴,延续其凭证功能。
古籍参考:
- 《周礼·地官》载“听称责以傅别”,郑玄注“傅别,谓券书也”
- 《唐律疏议·杂律》“买卖奴婢马牛立券”条
- 《大清律例·户律》“典卖田宅”条例
注:当代契据需依法缴纳契税(《契税法》第1条),不动产交易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契据为辅助证明文件。
契据是法律活动中常见的书面凭证,主要用于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以下是详细解释:
契据指以书面形式记录双方约定事项的法律文件,通常包含合同条款、当事人签名及日期等关键信息。其核心功能是作为权利义务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可用于法庭举证。
早期契据多加盖手印或特殊印章(如秋收起义中记载的血手印契据),现代则普遍采用打印文本加签字/盖章形式,部分国家要求契据需蜡封(如英美法系中的deed)。
如需查看具体契据样本或法律条款,可通过(汉典)或(查字典)获取权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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