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譴責懲罰。 晉 傅玄 《鼙舞歌·明君》:“明君禦四海,聽鑒盡物情。顧望有譴罰,竭忠身必榮。”《資治通鑒·唐太宗貞觀十一年》:“ 魏徵 上疏,以為:‘陛下欲善之志不及於昔時,聞過必改少虧於曩日。譴罰積多,威怒微厲。’” 清 劉大櫆 《程氏宗祠碑記》:“其不遵約束者,衆共譴罰之。”
"譴罰"是由"譴"和"罰"兩個語素構成的複合詞,在《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第7版)中被解釋為"譴責和懲罰"。該詞屬于書面用語,多用于描述因過失或錯誤而遭受的雙重懲戒機制,既包含言語層面的責備,又涉及實際懲處措施。
從漢字構形分析,"譴"的本義為責備,《說文解字》釋作"谪問也",《漢語大詞典》将其引申為"對過失的嚴厲批評";"罰"在甲骨文中作"罒言",象以網捕罪人之形,《王力古漢語字典》明确指出其核心語義是"觸犯規則後必須承擔的後果"。二字組合後形成遞進關系,強調從言語斥責到實質懲處的完整追責過程。
在古代文獻中,《後漢書·章帝紀》記載"有司明慎譴罰",此處特指官吏問責制度。現代漢語使用中,該詞常見于司法文書或政論文章,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中"對于重大責任事故負有直接責任者,當依法予以譴罰",體現法律追責與道德譴責的雙重屬性。
相關詞彙體系中,"責罰"側重實際懲處,"申饬"偏重口頭訓誡,而"譴罰"則兼具二者特征。反義詞"褒獎"構成語義對立,形成完整的評價體系。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特别指出,該詞在先秦典籍中已具雛形,經過語義演變最終定型為現代法律與倫理雙重懲戒概念。
“譴罰”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譴罰”指譴責并加以懲罰,通常用于描述對過錯或不當行為的批評與處罰。該詞由“譴”(責備、申斥)和“罰”(處罰)組合而成,強調通過語言和行動的雙重手段進行懲戒。
該詞在曆史文獻中多次出現,例如:
多用于正式語境,如古代政論、現代組織規章等,體現對規則的維護和道德約束。例如清代文獻中“不遵約束者,衆共譴罰之”,說明集體對違規者的共同懲戒。
“譴罰”融合了言辭譴責與實質處罰,兼具警示與糾正的作用,常見于強調道德規範或制度約束的文本中。其權威性解釋可參考《漢語辭海》等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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