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佛教語。不犯十惡,即是十善。 南朝 宋 謝惠連 《夜集作離合》詩:“九言何所戒,十善故宜遵。” 唐 玄奘 《大唐西域記·提謂城》:“世尊為説人天之福,最初得聞五戒十善。” 趙樸初 《僧伽和佛的弟子》:“不犯十惡……即是十善,能令修持者得生天界,叫做天乘。”參見“ 十惡 ”。
(2).十個德高望重的人。
十善是漢語詞彙中具有深厚宗教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十種符合道德準則的善行。該概念源于佛教教義體系,後在漢語語境中形成固定表達,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釋義:
一、佛教核心戒律體系 特指佛教徒修行的十種基本善業,與"十惡"構成對立概念,具體包括: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绮語、不貪欲、不嗔恚、不邪見。該體系最早見于《十善業道經》,經中強調"十善業道,是人天乃至究竟涅槃的根本"(《大正藏》第15冊),構成佛教倫理觀的基礎框架。
二、世俗道德規範延伸 在漢傳佛教世俗化過程中,《法苑珠林》《弘明集》等典籍将十善擴展為普世道德标準。宋代《太平廣記》記載民間"修十善者得人天福報",反映出該概念已融入社會教化體系。清代《禦定淵鑒類函》将其列為"修身十目",說明已超越宗教範疇成為通用道德準則。
三、政教合流的曆史實踐 《魏書·釋老志》記載北魏孝文帝"诏立十善之條,班于天下",将佛教戒律納入國家法典。《唐律疏議》引《仁王護國經》強調"十善興則刑法息",體現該概念在中國古代法制史中的特殊地位。這種宗教戒律與世俗法律的雙向滲透,構成中華法系的重要特征。
注:根據用戶要求未添加具體鍊接,文中所引典籍均為中華書局點校本或《大正藏》通行版本。
十善是佛教核心倫理準則之一,指通過規範身、語、意三業來培養善行,具體分為以下三類:
十善不僅是戒除惡行(如五戒),更強調主動修善,例如通過放生、布施、誠實語等積累功德()。佛教認為持守十善可避免堕入惡道,為解脫輪回奠定基礎()。其核心在于培養慈悲心與智慧,最終導向覺悟。
注:如需了解具體修行方法或果報差異,可參考佛教經典《十善業道經》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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