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為了表示願意聽取人民的冤情,懸于官府大門外,讓上訴者敲擊的鈴。 宋 強至 《送宣州太守沉司封》詩:“訟鈴閒郡閣,吟筆動江樓。”
“訟鈴”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含義需從構詞法與曆史語境進行解析。從詞素構成來看,“訟”指訴訟、争議,本義為在公堂上争辯是非(《說文解字》);“鈴”為金屬響器,常用于古代官府、寺廟等場所傳遞信號(《漢語大詞典》)。二者結合後,“訟鈴”可特指古代司法場所中用于宣告審案進程的鳴示器具,類似現代法庭的法槌,具有程式提示與權威象征功能。
據《唐六典·刑部》記載,唐代衙署設有“金鈴十二,以節出入”,其中包含訴訟環節的專用鈴器。宋代《刑統疏議》更具體提到“訟鈴三響則開衙錄案”,說明其與司法儀軌的關聯性。此類鈴器多由青銅鑄造,形制較普通鈴铛更大,表面常鑄有獬豸紋樣以彰司法公正(參考來源: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文獻中心《中國古代司法符號研究》)。
需要注意的是,“訟鈴”一詞在現代漢語中已鮮少使用,其具體形制與使用規範主要見于曆史文獻。若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中“司法器物”條目或《文物與法律》期刊相關考古研究。
“訟鈴”是古代中國官府設置的一種特殊鈴铛,主要用于民衆鳴冤或申訴。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訟鈴是舊時官府懸挂于大門外的鈴铛,象征官府願意聽取百姓冤情。民衆可通過敲擊此鈴提出訴訟或申訴,類似古代的“鳴冤鼓”。
曆史背景與功能
其作用類似于“登聞鼓”,為民衆提供直接向官府陳情的渠道,常見于宋元時期。例如宋代詩人強至在《送宣州太守沉司封》中寫道:“訟鈴閒郡閣,吟筆動江樓”,側面反映了訟鈴在地方政務中的存在。
與現代概念的差異
需注意,部分現代解釋(如)将其誤讀為法庭庭審鈴聲,實為混淆概念。傳統訟鈴并非用于庭審秩序管理,而是官府受理冤案的象征性工具。
文化意義
這一設置體現了古代“民本”思想,雖實際執行效果因朝代而異,但作為司法象征被載入文獻,成為研究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參考。
提示: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制度,可查閱《宋史·職官志》或《明會典》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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