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时为了表示愿意听取人民的冤情,悬于官府大门外,让上诉者敲击的铃。 宋 强至 《送宣州太守沉司封》诗:“讼铃閒郡阁,吟笔动江楼。”
“讼铃”是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含义需从构词法与历史语境进行解析。从词素构成来看,“讼”指诉讼、争议,本义为在公堂上争辩是非(《说文解字》);“铃”为金属响器,常用于古代官府、寺庙等场所传递信号(《汉语大词典》)。二者结合后,“讼铃”可特指古代司法场所中用于宣告审案进程的鸣示器具,类似现代法庭的法槌,具有程序提示与权威象征功能。
据《唐六典·刑部》记载,唐代衙署设有“金铃十二,以节出入”,其中包含诉讼环节的专用铃器。宋代《刑统疏议》更具体提到“讼铃三响则开衙录案”,说明其与司法仪轨的关联性。此类铃器多由青铜铸造,形制较普通铃铛更大,表面常铸有獬豸纹样以彰司法公正(参考来源: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中国古代司法符号研究》)。
需要注意的是,“讼铃”一词在现代汉语中已鲜少使用,其具体形制与使用规范主要见于历史文献。若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中“司法器物”条目或《文物与法律》期刊相关考古研究。
“讼铃”是古代中国官府设置的一种特殊铃铛,主要用于民众鸣冤或申诉。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讼铃是旧时官府悬挂于大门外的铃铛,象征官府愿意听取百姓冤情。民众可通过敲击此铃提出诉讼或申诉,类似古代的“鸣冤鼓”。
历史背景与功能
其作用类似于“登闻鼓”,为民众提供直接向官府陈情的渠道,常见于宋元时期。例如宋代诗人强至在《送宣州太守沉司封》中写道:“讼铃閒郡阁,吟笔动江楼”,侧面反映了讼铃在地方政务中的存在。
与现代概念的差异
需注意,部分现代解释(如)将其误读为法庭庭审铃声,实为混淆概念。传统讼铃并非用于庭审秩序管理,而是官府受理冤案的象征性工具。
文化意义
这一设置体现了古代“民本”思想,虽实际执行效果因朝代而异,但作为司法象征被载入文献,成为研究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参考。
提示:若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司法制度,可查阅《宋史·职官志》或《明会典》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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