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争辯。 郭沫若 《<卷耳集>自跋》:“我們當今的急務,是在從古詩中直接去感受它的真美,不在與迂腐的古儒作無聊的訟辯。”
訟辯,指在訴訟過程中進行的辯論、辯解行為,特指在法庭或官方審理機構中,當事人或代理人圍繞案件事實、法律適用及責任歸屬展開的論證和反駁。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訴訟、争論。《說文解字》釋“訟”為“争也”,強調在公開場合(如官府)的争議行為。在傳統法律語境中,“訟”特指向官府提出控告或申辯的行為。
指分析、辯論、辯解。《說文解字》釋“辯”為“治也”,引申為通過語言厘清是非。在法律場景中,“辯”強調運用事實與法理進行論證或抗辯。
二字結合,專指在訴訟程式中進行的正式辯論活動,是當事人主張權利、反駁指控的核心環節,體現“以言相争,以理服官”的司法特征。
在傳統中國司法中,“訟辯”是庭審的關鍵步驟。《周禮·秋官》記載“以兩造禁民訟”,要求原被告雙方當庭陳述(“造”即至庭),後世判牍文獻(如《名公書判清明集》)大量記載了當事人或訟師圍繞田産、債務進行的“訟辯”實錄。
當代司法體系下,“訟辯”涵蓋法庭辯論、質證、答辯等環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1條明确規定法庭辯論階段當事人可“互相辯論”,刑事公訴案件中辯護人的抗辯亦屬典型“訟辯”行為。
傳統觀念中“訟辯”常被賦予負面色彩。《論語·顔淵》載孔子言“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反映儒家對“息訟”的推崇,将“善訟”視為民風澆薄的表現。
《商君書·定分》主張“法令明白易知”,鼓勵民衆依法“訟辯”,視其為維護法律權威的手段,與儒家形成觀念張力。
當代法治社會承認“訟辯”的積極價值:
參考資料
“訟辯”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來源解釋如下:
“訟辯”強調通過言辭進行的激烈或正式争論,既包含法律層面的訴訟,也涵蓋日常或學術中的觀點對抗。需注意語境判斷具體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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