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ivate prosecution] 自訴
“私訴”是法律術語中的特定概念,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又稱“自訴”。這一概念與“公訴”相對,體現了刑事訴訟中個人權利救濟的途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等類型。
從漢語語義分析,“私”強調私人或個體的屬性,“訴”指法律意義上的控告行為,二者結合凸顯了訴訟發起主體的非官方性質。例如在侮辱、诽謗類案件中,被害人需自行提供證據并啟動司法程式。值得注意的是,自訴案件在證據标準、審理程式等方面與公訴案件存在區别,體現了法律對個人訴權的特殊保護機制。
“私訴”是一個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是“自訴”,即由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私訴指以個人名義向司法機關提起的訴訟,目的是維護自身權益或追究他人責任。它與“公訴”相對,後者由國家機關(如檢察院)發起。
例如,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受害者可通過私訴要求加害人賠償經濟損失,而刑事訴訟部分可能由公訴機關處理。
私訴是個人行使司法救濟權的重要途徑,體現了法律對個體權益的保護。如需了解更全面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權威法律文獻或司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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