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罪犯冠上加草帶,以示羞辱。相傳是 虞舜 時的一種象征性刑罰,用以代替割鼻的酷刑。《太平禦覽》卷六6*四五引《慎子》:“以幪巾當墨,以草纓當劓,以菲履當刖,以艾韡當宮,布衣無領當大辟,此 有虞 之誅也。” 南朝 梁 任昉 《為王金紫謝齊武帝示太子律序啟》:“臣聞化澄上業,草纓垂典;教清中世,艾服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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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纓(cǎo yīng)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古語詞,主要含義如下:
指古代喪禮中用草編織的冠帶或喪服配飾,是居喪期間佩戴的簡樸服飾象征。其字面可拆解為:
合稱即表示以草為材料的喪儀裝飾,體現古人“喪禮從簡”的倫理觀念 。
該詞典出《莊子·外篇·達生》:
“苴绖(jū dié)之喪,草纓帶經。”
漢代學者王先謙在《莊子集解》中注解:“草纓者,以草為冠纓也”,指居喪者用草繩替代絲帛系冠,以示哀恸之情與摒棄浮華之心 。
草纓屬于周代喪服制度“五服”中的輕喪标識,多用于遠親或庶人喪儀。其材質(如菅草、麻莖)與佩戴時長均有禮制規範,反映古代“以物表禮”的倫理體系(參考《儀禮·喪服》) 。
後引申為對樸素、淡泊生活态度的隱喻。如清代詩詞中“草纓陋巷”形容隱士安貧守志之風,與現代“返璞歸真”的哲學觀相通(見《漢語大詞典》“草纓”條) 。
權威參考來源:
“草纓”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古代漢語詞彙,具體解釋需結合不同語境:
根據曆史文獻記載,“草纓”是虞舜時期的一種象征性刑罰。罪犯需在冠帽上加綁草帶,以此替代割鼻(劓刑)的酷刑,主要目的是通過羞辱達到懲戒效果。
《太平禦覽》引《慎子》記載:“以草纓當劓”,說明這種刑罰屬于上古“象刑”體系,即用象征物代替肉刑,體現了早期法律的人性化改革傾向。
《查字典》中另有解釋,将“草纓”拆解為“草木頂端”或“人的頭發”的比喻。此釋義更偏向文學化表達,可能與古代詩詞中借草木喻人的修辭傳統相關。
建議具體使用時結合上下文判斷詞義,若涉及學術研究可進一步考證《慎子》《太平禦覽》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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