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罪犯冠上加草带,以示羞辱。相传是 虞舜 时的一种象征性刑罚,用以代替割鼻的酷刑。《太平御览》卷六6*四五引《慎子》:“以幪巾当墨,以草缨当劓,以菲履当刖,以艾韡当宫,布衣无领当大辟,此 有虞 之诛也。” 南朝 梁 任昉 《为王金紫谢齐武帝示太子律序启》:“臣闻化澄上业,草缨垂典;教清中世,艾服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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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缨(cǎo yīng)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古语词,主要含义如下:
指古代丧礼中用草编织的冠带或丧服配饰,是居丧期间佩戴的简朴服饰象征。其字面可拆解为:
合称即表示以草为材料的丧仪装饰,体现古人“丧礼从简”的伦理观念 。
该词典出《庄子·外篇·达生》:
“苴绖(jū dié)之丧,草缨带经。”
汉代学者王先谦在《庄子集解》中注解:“草缨者,以草为冠缨也”,指居丧者用草绳替代丝帛系冠,以示哀恸之情与摒弃浮华之心 。
草缨属于周代丧服制度“五服”中的轻丧标识,多用于远亲或庶人丧仪。其材质(如菅草、麻茎)与佩戴时长均有礼制规范,反映古代“以物表礼”的伦理体系(参考《仪礼·丧服》) 。
后引申为对朴素、淡泊生活态度的隐喻。如清代诗词中“草缨陋巷”形容隐士安贫守志之风,与现代“返璞归真”的哲学观相通(见《汉语大词典》“草缨”条) 。
权威参考来源:
“草缨”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古代汉语词汇,具体解释需结合不同语境:
根据历史文献记载,“草缨”是虞舜时期的一种象征性刑罚。罪犯需在冠帽上加绑草带,以此替代割鼻(劓刑)的酷刑,主要目的是通过羞辱达到惩戒效果。
《太平御览》引《慎子》记载:“以草缨当劓”,说明这种刑罚属于上古“象刑”体系,即用象征物代替肉刑,体现了早期法律的人性化改革倾向。
《查字典》中另有解释,将“草缨”拆解为“草木顶端”或“人的头发”的比喻。此释义更偏向文学化表达,可能与古代诗词中借草木喻人的修辞传统相关。
建议具体使用时结合上下文判断词义,若涉及学术研究可进一步考证《慎子》《太平御览》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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