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掠奪;盜竊。《書·微子》:“ 殷 罔不小大,好草竊姦宄。” 孔 傳:“草野竊盜又為姦宄於内外。”《三國志·魏志·袁紹傳》“出長子 譚 為 青州 ” 裴松之 注引 晉 司馬彪 《九州春秋》:“﹝袁譚﹞肆志奢淫……使婦弟領兵在内,至令草竊,市井而外,虜掠田野。”《舊唐書·西戎傳·吐谷渾》:“莫顧藩臣之禮,曾無事上之節,草竊疆埸,虐割兆庶,積惡既稔,天亡有徵。”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喬女》:“ 孟 故無戚黨,死後,村中無賴悉憑陵之,家具攜取一空,方謀瓜分其田産。家人亦各草竊以去,惟一嫗抱兒哭帷中。”
(2).草寇。《梁書·昭明太子統傳》:“且草竊多伺候民間虛實,若善人從役,則抄盜彌增。”《資治通鑒·唐高宗永淳元年》:“上慮道路多草竊,命監察禦史 魏元忠 檢校車駕前後。” 清 陳睿思 《觀丁将軍故劍》詩:“生雲昔時有草竊,嘯聚海島如雲屯。”
(3).猶竊據。 金 王若虛 《<新唐書>辨上》:“ 銑 雖草竊一時,而颠沛之際,其言可愛如此,可以為萬世法。”
“草竊”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cǎo qiè,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解釋:
掠奪或盜竊
指通過不正當手段奪取他人財物,強調行為的隱秘性。其中“草”象征非正當性,“竊”指偷盜,合起來形容輕巧、隱蔽的盜竊行為。
草寇
指民間非法聚集的盜匪或起義勢力。例如《儒林外史》中稱張士誠、陳友諒等為“草竊的英雄”,即指其身份為地方割據的草莽勢力。此外,《資治通鑒》等史書也用此詞描述民間盜賊活動。
竊據(政權或地位)
用于形容通過非法手段占據某種權力或位置。如金代王若虛在《新唐書辨》中評價曆史人物時提到“草竊一時”,即指短暫非法占據權力。
詞源分析
“草”原指草木,引申為“草率、非正式”;“竊”即偷盜,組合後既指具體盜竊行為,也擴展為對非法勢力的泛稱。
文獻例證
現代漢語中,“草竊”多用于文學或曆史讨論,較少出現在口語中。需注意語境,避免與“盜竊”完全等同,因其可能隱含“草莽”或“非正規”的貶義色彩。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語辭海》或《儒林外史》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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