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之以刑罰。 三國 魏 嵇康 《管蔡論》:“是以隱忍授刑,流涕行誅,示以賞罰,不避親戚。”
“授刑”的漢語詞典釋義
“授刑”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中未被收錄為獨立詞條。其含義需從構成該詞的語素“授”與“刑”的本義及組合邏輯進行推斷,并結合可能的古語或特定語境用法分析。以下為詳細解析:
一、核心釋義(推測性) “授刑”可理解為“施加刑罰”或“執行刑罰”。
組合後,“授刑”強調主動施加法律或規則的懲戒行為,主體通常為司法或執法機構。
二、分項解析
動作主體
指有權機構(如法院、官府)或執行者。
例:古代官府對罪犯授刑。
動作對象
指接受刑罰的個體(如罪犯、違法者)。
例:法官依法對被告人授刑。
語境適用性
三、常見混淆詞對比
與“授刑”(主動施加)構成反義關系。
四、權威參考來源
未收錄“授刑”詞條,但對“授”“刑”單字釋義明确。
商務印書館官網(需查詢紙質或授權電子版)
收錄古漢語詞彙較全,但“授刑”亦未見獨立條目,釋義需據字義推演。
上海辭書出版社資源庫(需訂閱訪問)
側重文言釋義,可參考“授”“刑”在法制語境中的用例。
結論
“授刑”屬非現代漢語規範詞,其含義源于字義組合,指司法主體對對象施加刑罰。實際使用建議替換為“判刑”“處刑”等标準表述,避免歧義。學術引用時需注明為推測性釋義。
“授刑”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進行詳細解釋:
“授刑”指對某人施加刑罰,即通過法律或權威手段給予懲處。該詞由“授”(給予、施加)和“刑”(刑罰)組合而成,強調對犯罪行為的正式裁決與執行。
最早見于三國時期嵇康的《管蔡論》:
“是以隱忍授刑,流涕行誅,示以賞罰,不避親戚。”
此處描述周公在不得已情況下對親屬執行刑罰,體現刑罰的公正性。
以上内容綜合了古代文獻和現代語境中的用法,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典、查字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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