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铐。《隋書·刑法志》:“死罪将決,乘露車,著三械,加壺手。至市,脫手械及壺手焉。”
手械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專指性的複合詞,主要用于描述古代束縛雙手的刑具。從構詞法來看,“手”指代人體上肢,“械”本義為器械或束縛工具,組合後特指用于限制手部活動的裝置。據《漢語大詞典》記載,“手械”一詞可追溯至明代法律文獻,如《明史·刑法志》中明确将“手械”與“枷”“鐐”并列為囚具,用于拘押犯人。
在刑具發展史中,“手械”的具體形制因朝代而異。例如,宋代《刑統》記載的手械多以木質為主,兩端設孔洞固定手腕;至清代,《大清會典》則提到鐵制手械的普及,結構更為精密,常與腳鐐配合使用。這一詞彙也見于文學作品,如清代小說《醒世姻緣傳》中“手械頸枷”的描寫,印證了其社會認知度。
從語言學角度分析,“手械”屬于偏正結構名詞,語義重心在“械”,強調工具的約束功能。同類構詞還有“腳鐐”“木枷”等,均體現古代法制文化特征。現代漢語中,“手械”一詞已逐漸被“手铐”替代,但在法制史研究中仍具學術價值。
“手械”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析:
核心含義
指古代刑具中的手铐,用于束縛犯人雙手。根據《隋書·刑法志》記載:“死罪将決,乘露車,著三械,加壺手。至市,脫手械及壺手焉。”。此處“手械”明确指代行刑前用于固定死囚的刑具。
字義拆解
刑具功能
古代對重罪犯人(如死囚)會施加多重束縛,稱為“三械”,包括頸枷、腳鐐和手铐(即“手械”)。行刑前需解除部分刑具,如《隋書》記載的“脫手械”流程。
文化擴展
部分現代詞典(如、4)提到“手械”可引申為手工制作的工具,強調人工操作而非機械生産,例如傳統木工工具。但此用法較罕見,且未見于權威古籍。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隋書》原文或專業漢語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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