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對被推薦者而言,推薦者為其舉主。《晉書·應詹傳》:“今凡有所用,宜隨其能否而與舉主同乎褒貶,則人有慎舉之恭,官無廢職之吝。”《舊唐書·魏玄同傳》:“今欲務得實才,兼宜擇其舉主。” 清 侯方域 《南省試策二》:“保舉即古之薦辟也,其法不始於今日,即不稱而坐其舉主,亦不始於今日。”
舉主,漢語詞彙,指古代薦舉制度中負責推薦人才的主體,通常指具有考察、選拔權力的官員或機構。該詞由“舉”(推薦、選拔)與“主”(主持者)構成,強調其作為人才選拔核心角色的職能。
從曆史語義分析,“舉主”一詞常見于兩漢至唐宋文獻。例如漢代察舉制中,郡國長官需定期向朝廷舉薦孝廉、秀才,此時郡守即為“舉主”。唐代科舉制度中,考生需由地方官員或名士推薦,推薦者亦被稱為舉主(來源:《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宋代進一步規定,若被舉者任職後犯重罪,舉主需承擔連帶責任,強化了舉主的權責關系(來源:《宋史·選舉志》)。
現代漢語詞典如《辭源》将其定義為:“薦舉人者,唐宋時被薦者對薦舉官稱舉主”(來源:商務印書館《辭源》第三版)。《漢語大詞典》則強調其作為古代政治倫理載體的特性,即舉主與被舉者形成“門生故吏”的特殊政治紐帶(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
“舉主”是古代中國政治制度中的特定稱謂,指推薦或保舉他人擔任官職的人,相對于被推薦者(被舉者)而言。以下是詳細解釋:
“舉主”即保舉者,指在科舉、官員選拔等制度中,負責推薦人才的人。這一稱呼體現了古代“薦舉責任制”,即舉主需對被推薦者的品行和能力負責。
責任連帶制度
若被推薦者任職後出現失職或品行問題,舉主可能受到連帶處罰。如《晉書·應詹傳》提到“與舉主同乎褒貶”,《舊唐書》也強調選拔人才需“擇其舉主”。
實際案例
清代曾國藩被大學士文慶保舉,後文慶力排衆議支持曾國藩;曾國藩又保舉胡林翼,胡再薦左宗棠等人,形成“中興名臣”鍊式舉薦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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