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n official under county magistrate who administers lawsuit,etc.] 官名。在知府下掌管糧運、家田、水利和訴訟等事項
嘉興通判。—— 清· *********《明史》
(1).公正裁決。《新唐書·百官志四》:“市令一人,從九品上。掌交易,禁姦非,通判市事。”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二》:“所謂通判,乃中允也。”
(2).官名。 宋 初始于諸州府設置,即共同處理政務之意。地位略次于州府長官,但握有連署州府公事和監察官吏的實權,號稱監州。 明 清 設于各府,分掌糧運及農田水利等事務,職務遠較 宋 初為輕輕。 清 代另有州通判,稱州判。亦指任通判之職。 宋 曾鞏 《太子賓客緻仕陳公神道碑銘》:“用薦者通判 戎州 。” 清 葉廷琯 《吹網錄·虎丘賀方回題名》:“ 方回 本隸右選, 元祐 中……通判 泗州 。”
通判是中國古代官職名稱,始置于北宋時期,主要職責為監察州府官員并參與政務管理。其職能與地位隨朝代變遷有所調整,具體可從以下四方面解析:
職權定位
通判最初由宋太祖趙匡胤于乾德元年(963年)創設,旨在加強對地方行政的監督。《宋史·職官志》記載"凡兵民、錢谷、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與守臣通籤書施行",說明其與知州共同籤署文書才能生效的制衡機制。将通判釋義為"官名。宋初開始在各州府設置,即共同處理政務之意"。
監察特性
該官職具有中央特派員性質,《續資治通鑒長編》載其"所部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刺舉以聞",直接向皇帝彙報的監察權使其成為宋代"強幹弱枝"政策的重要執行者。
品級演變
北宋時期通判為從五品至正八品不等,明代降為正六品,清代則依據轄區規模分為從五品至正七品。品級差異反映出中央對地方管控力度的動态調整。
職能拓展
除監察權外,通判還參與管理屯田、水利、賦稅等實務。南宋《慶元條法事類》規定其需"每半年具民間利病或邊防五事",說明職能從單一監察向綜合管理延伸的曆史軌迹。
通判是中國古代官職,起源于宋代,曆經元、明、清三朝演變,兼具行政與監察職能。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朝代案例(如清代廣信府分防通判),可參考、7的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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