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n official under county magistrate who administers lawsuit,etc.] 官名。在知府下掌管粮运、家田、水利和诉讼等事项
嘉兴通判。—— 清· *********《明史》
(1).公正裁决。《新唐书·百官志四》:“市令一人,从九品上。掌交易,禁姦非,通判市事。”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二》:“所谓通判,乃中允也。”
(2).官名。 宋 初始于诸州府设置,即共同处理政务之意。地位略次于州府长官,但握有连署州府公事和监察官吏的实权,号称监州。 明 清 设于各府,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等事务,职务远较 宋 初为轻轻。 清 代另有州通判,称州判。亦指任通判之职。 宋 曾巩 《太子宾客致仕陈公神道碑铭》:“用荐者通判 戎州 。” 清 叶廷琯 《吹网录·虎丘贺方回题名》:“ 方回 本隶右选, 元祐 中……通判 泗州 。”
通判是中国古代官职名称,始置于北宋时期,主要职责为监察州府官员并参与政务管理。其职能与地位随朝代变迁有所调整,具体可从以下四方面解析:
职权定位
通判最初由宋太祖赵匡胤于乾德元年(963年)创设,旨在加强对地方行政的监督。《宋史·职官志》记载"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与守臣通签书施行",说明其与知州共同签署文书才能生效的制衡机制。将通判释义为"官名。宋初开始在各州府设置,即共同处理政务之意"。
监察特性
该官职具有中央特派员性质,《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其"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刺举以闻",直接向皇帝汇报的监察权使其成为宋代"强干弱枝"政策的重要执行者。
品级演变
北宋时期通判为从五品至正八品不等,明代降为正六品,清代则依据辖区规模分为从五品至正七品。品级差异反映出中央对地方管控力度的动态调整。
职能拓展
除监察权外,通判还参与管理屯田、水利、赋税等实务。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规定其需"每半年具民间利病或边防五事",说明职能从单一监察向综合管理延伸的历史轨迹。
通判是中国古代官职,起源于宋代,历经元、明、清三朝演变,兼具行政与监察职能。以下是详细解释: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朝代案例(如清代广信府分防通判),可参考、7的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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