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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籍的意思、倡籍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倡籍的解釋

樂籍,官伎的名籍。 宋 吳曾 《能改齋漫錄·樂府塵土黃詞》:“妾本倡家子,筓鬟擅容止。名隸倡籍中,生倡即憎死。” 宋 無名氏 《李師師外傳》:“ 師師 無所歸,有倡籍 李姥 者收養之。”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倡籍”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社會含義的古代漢語詞彙,主要從制度層面指代古代對以歌舞、音樂、戲劇等表演為職業的藝人群體進行登記管理的官方名冊及其所代表的身份制度。其詳細釋義如下:

  1. 核心定義與登記制度:

    • “倡”在古代指從事音樂、歌舞、俳優(滑稽表演)等演藝活動的人,男女皆可指稱,但常特指女性藝人(歌妓、舞妓等)。
    • “籍”指官府登記人口、職業、身份的名冊、簿籍。
    • “倡籍”合稱,即指官府專門設立的、用以登記管理職業藝人(及其家庭)的名冊。 被列入此冊的人及其後代,其身份、職業、社會地位和法律地位均受到此制度的嚴格約束。這一制度體現了古代社會對特定職業人群的管控和身份固化。來源:《漢語大詞典》(權威辭書)、《中國曆史大辭典》(專業曆史工具書)。
  2. 曆史淵源與制度背景(樂戶制度):

    • 倡籍制度與源遠流長的“樂戶”制度緊密相連,甚至常被視為其核心組成部分或代稱。樂戶制度最遲在秦漢時期已有雛形,北魏時期正式确立,曆經隋唐宋元,至明清時期達到頂峰并逐漸衰落。
    • 該制度将從事表演藝術的從業者及其家屬編入專門的戶籍(即倡籍/樂籍),使其身份世襲,不得隨意脫籍、改業,社會地位被列為“賤民”階層(低于士農工商的“良民”)。來源:《唐六典》(唐代官修行政法典,記載官府機構與職官)、陳寅恪《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權威史學著作)。
  3. 管理機構與身份歸屬:

    • 列入倡籍的藝人,通常由官方機構管理。在唐代,中央有教坊、梨園等機構管理官屬樂人;地方官府也設有相應的樂營或樂戶管理機構。
    • 這些藝人分為官屬(由官府直接供養和差遣)和私屬(歸屬貴族、官僚或民間)兩類,但身份均屬倡籍/樂籍。他們的戶籍獨立于普通的民戶。來源:《新唐書·百官志》(正史職官志)、《唐律疏議》(唐代法律典籍,涉及身份等級)。
  4. 社會地位與法律約束:

    • 倡籍中人(樂戶、官妓、營妓等)屬于“賤籍”或“賤民”階層,社會地位極其低下。
    • 法律對其有諸多限制,例如:
      • 婚姻限制: 通常隻能與同屬賤籍的人通婚(“當色為婚”),與良民通婚受到嚴格禁止或懲罰。
      • 科舉與仕途: 被剝奪參加科學考試和擔任官職的權利。
      • 服飾限制: 在服飾顔色、材質等方面有區别于良民的标識性規定。
      • 居住與遷徙: 行動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來源:《大明律》、《大清律例》(明清法典,明确規定良賤之别及對賤民階層的法律約束)、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經典法律社會史研究)。
  5. 制度的演變與消亡:

    • 倡籍制度及與之相關的樂戶制度貫穿了整個帝制時代,是古代社會等級制度和職業世襲制的體現。
    • 清雍正元年(1723年)曾下诏廢除山西、陝西的“樂籍”,令其“改業為良”,試圖革除賤籍制度,但實際效果有限,類似身份歧視長期存在。
    • 直至清末民初,隨着近代化進程和社會變革,這一制度才最終瓦解,倡籍身份也隨之消失。來源:《清史稿·世宗本紀》(正史記載雍正帝廢除部分樂籍)、《清稗類鈔·奴婢類》(清代筆記,記載社會風俗)。

總結來說,“倡籍”特指中國古代官府登記管理職業藝人及其家屬的專門戶籍名冊,是“樂戶”制度的核心體現。它不僅僅是一個登記簿,更是一種固化的社會身份标識,标志着被登記者及其後代屬于社會地位低下的“賤民”階層,在法律、婚姻、職業、社會權利等方面受到嚴格限制和歧視。這一制度深刻反映了古代社會的等級結構和職業管控。

網絡擴展解釋

“倡籍”是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文獻中有所差異,但主流解釋如下:

1.基本釋義

“倡籍”指樂籍或官伎的名籍,即古代官方登記樂戶、官妓信息的簿冊。

2.補充說明

3.相關延伸

建議結合《能改齋漫錄》《李師師外傳》等古籍原文進一步考證,注意區分不同語境下的詞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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