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條例制度。《晉書·食貨志》:“今宜通糴,以充儉乏。主者平議,具為條制。” 唐 韓愈 《賀皇帝即位狀》:“微臣往因言事得罪先朝,守郡遠方,拘限條制,不獲奔走。” 宋 歐陽修 《歸田錄》卷二:“ 真宗 尤重儒學,今科場條制,皆當時所定。” 明 李東陽 《會試錄序》:“我國家天造之初,氣化渾厚,數十年漸以宣朗,又數十年而條制之精明,典儀之賁飾已極。”
"條制"是漢語中具有規範意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向通過條文形式确立的規章制度。《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分項制定的法令或規則",強調其作為法律條文或行政規範的系統性特征。該詞在漢語體系中的使用包含三個層級:
法典編纂維度 在《唐律疏議》等古代法典中,"條制"特指按罪行輕重分類編纂的律令體系,如"諸犯夜者,條制分明"的記載,體現了古代律法通過條款細化實現罪刑對應的立法思維。
行政規範層面 《宋刑統》中"諸司條制"指中央機構制定的部門規章,如戶部制定的賦稅細則、工部頒布的營造規範,這類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但效力等級低于國家法典。
現代制度語境 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釋義,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延伸指代各類成文的章程條例,既包含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行政法規,也涵蓋企事業單位制定的内部管理細則。
與"條例""規章"等近義詞相較,"條制"更強調規範體系的系統性和條款間的邏輯關聯性。在語用實踐中,該詞多用于描述具有曆史沿革特征的制度體系,或強調規章制度的書面化、結構化特征。
“條制”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詳細解釋:
“條制”由“條文”和“制度”組合而成,指根據條文規定而制定的制度或法令,強調規章的明确性和約束力。例如《晉書·食貨志》中提到“主者平議,具為條制”,即要求制定明确的條例規範。
總結來看,“條制”強調以條文為基礎的制度約束,兼具曆史厚重感和現實應用性。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晉書》《歸田錄》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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