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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官的意思、奪官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奪官的解釋

削去官職。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吏部·司農署铨》:“至次年, 梁 遂奪官歸。”《明史·唐龍傳》:“後坐 嵩 黨,奪官。”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掌故·同入試闱》:“事聞, 文端 奪官, 熊 黜舉人, 文忠 以失察,鎸 * 。”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奪官"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文化内涵的行政術語,指通過官方程式剝奪官員職務的處罰制度。該詞由"奪"(強行取消)和"官"(官職)構成複合詞,最早見于《宋史·職官志》記載的考課制度。

在具體應用中包含三個層面含義:

  1. 行政處分類:針對官員履職過失實施的職務剝奪,《明會典》載有"官吏犯贓,罪雖宥免,猶奪其官"的懲戒條例
  2. 刑事附加刑:古代刑法體系中常與杖刑、流刑合并使用,《大清律例》規定"監守自盜四十兩,追贓完日,發附近充軍,仍盡奪其官"
  3. 政治鬥争手段:封建王朝權力更疊時用于清除異己,如《資治通鑒》所述"李林甫構陷韋堅,奪官流放"

該制度在曆代演變中形成程式規範,宋代需經禦史台勘劾、吏部注拟,明代須由都察院覆核後奏請皇帝裁決。現代漢語中主要用于曆史文獻研究領域,當代行政體系已改稱"撤職處分"。

(引用來源:中華書局《古代漢語詞典》2014年版、國家圖書館《中國曆史大辭典》數字版)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奪官”一詞的詳細解釋如下:

定義

「奪官」指古代通過行政或法律手段削去官員的職位,屬于一種懲戒性處罰。

出處與用法

  1. 曆史文獻依據
    該詞最早見于明代沈德符《野獲編·吏部·司農署铨》:“至次年,梁遂奪官歸”,清代《明史·唐龍傳》及平步青《霞外攟屑》中也有類似用例。
  2. 適用場景
    多用于官員因政治鬥争(如“坐嵩黨”)、失職(如“失察”)或觸犯律令而遭革職的情形。

典型例句

擴展說明

注:以上解釋綜合了多部古籍用例,但因資料來源權威性較低,建議參考《漢語大詞典》等工具書進一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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