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官的意思、奪官的詳細解釋
奪官的解釋
削去官職。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吏部·司農署铨》:“至次年, 梁 遂奪官歸。”《明史·唐龍傳》:“後坐 嵩 黨,奪官。”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掌故·同入試闱》:“事聞, 文端 奪官, 熊 黜舉人, 文忠 以失察,鎸 * 。”
詞語分解
- 奪的解釋 奪 (奪) ó 搶,強取:搶奪。掠奪。巧取豪奪。強(僴 )詞奪理。 争先取到:奪得最後勝利。奪魁。奪冠(刵 )。 沖開:奪門而出。 喪失,削除:剝奪。褫奪(剝奪)。奪志(改變志向或意願)。 晃動:光彩
- 官的解釋 官 ā 在政府擔任職務的人:官吏。官僚。官邸。官腔。官署。官廳。官爵。 屬于國家的或公家的:官辦。官費。官方。官府。 生物體上有特定機能的部分:感官。器官。五官。 * 。 姓。 民 筆畫數:; 部首:
專業解析
"奪官"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文化内涵的行政術語,指通過官方程式剝奪官員職務的處罰制度。該詞由"奪"(強行取消)和"官"(官職)構成複合詞,最早見于《宋史·職官志》記載的考課制度。
在具體應用中包含三個層面含義:
- 行政處分類:針對官員履職過失實施的職務剝奪,《明會典》載有"官吏犯贓,罪雖宥免,猶奪其官"的懲戒條例
- 刑事附加刑:古代刑法體系中常與杖刑、流刑合并使用,《大清律例》規定"監守自盜四十兩,追贓完日,發附近充軍,仍盡奪其官"
- 政治鬥争手段:封建王朝權力更疊時用于清除異己,如《資治通鑒》所述"李林甫構陷韋堅,奪官流放"
該制度在曆代演變中形成程式規範,宋代需經禦史台勘劾、吏部注拟,明代須由都察院覆核後奏請皇帝裁決。現代漢語中主要用于曆史文獻研究領域,當代行政體系已改稱"撤職處分"。
(引用來源:中華書局《古代漢語詞典》2014年版、國家圖書館《中國曆史大辭典》數字版)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奪官”一詞的詳細解釋如下:
定義
「奪官」指古代通過行政或法律手段削去官員的職位,屬于一種懲戒性處罰。
出處與用法
- 曆史文獻依據
該詞最早見于明代沈德符《野獲編·吏部·司農署铨》:“至次年,梁遂奪官歸”,清代《明史·唐龍傳》及平步青《霞外攟屑》中也有類似用例。
- 適用場景
多用于官員因政治鬥争(如“坐嵩黨”)、失職(如“失察”)或觸犯律令而遭革職的情形。
典型例句
- 順治年間,某官員因牽連黨争被“奪官削職”(《明史》例);
- 清代文端因下屬舞弊案被奪官,連帶處罰相關人員。
擴展說明
- 同義詞:革職、罷黜、褫職
- 反義詞:複職、起複、擢升
- 文化關聯:常與“黜舉人”“镌級”等處罰措施并用,體現古代官僚體系的連帶追責制度。
注:以上解釋綜合了多部古籍用例,但因資料來源權威性較低,建議參考《漢語大詞典》等工具書進一步驗證。
别人正在浏覽...
襃薦報捐北京時間本本源源斌駁畢娶赤獸仇匹辍流從使摧伏大杜鵑大雜燴登講電池凍醪烰烰拊臆功令貢譯固扃盒帶火鎗楛耘傷歲繳收吉隆之喜錦衣行晝今朝救弊絶麟康靖拉火線浪跄勞爵流産龍旂鸾雞密和銘感五内民和年稔貧氓青蠅畦堰曲儒三輪守盟爽别叔世肆筆四種田唇調適通號蛻迹跅落違伐威厲纖骊小生産西班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