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條例規章。《後漢書·童恢傳》:“﹝ 恢 ﹞除 不其 令……耕織種收,皆有條章。一境清靜,牢獄連年無囚。” 宋 陳亮 《三國紀年序》:“ 魏 之條章法度, 晉 承之以有天下。” 明 陸深 《停骖錄摘抄續》:“軍将征讨所到,殲厥渠魁,脅從罔治,備有條章。” 章炳麟 《文學總略》:“《魏氏春秋》言 亮 作《八務》《七式》《六恐》《五懼》,皆有條章,以訓厲臣子。”
(2).指條約。 清 馬建忠 《適可齋記言·巴黎複友人書》:“且 範斯法尼 之會,諸國雖共訂條章,而 西班牙 與 荷蘭 另有 孟斯德 之約。”
“條章”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指具體的制度、規範或管理條款,常用于描述組織内部或社會治理中的有序規定。例如:
指國家間共同籤訂的協議或約定。例如:
提示:若需進一步考證古籍原文或條約案例,可參考《後漢書》《適可齋記言》等文獻。
《條章》是一個漢語詞彙,用來形容法律、規定、條款等文件的内容。它表示一種具有結構性的、有規定标準的文件或篇章。
《條章》這個詞可以拆分成兩個部首,分别是“⺮”和“十”,其中“⺮”是表示“竹”的部首,“十”是表示“十”的部首。
根據《康熙字典》的統計,拆分成兩個部首後,《條章》總共有12個筆畫。
《條章》這個詞最早來源于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漢書·河南尹田康傳》記載:“塞與諸蠻,立約條章。”意味着在與外蠻族進行交涉時,制定了一系列的約定和規章制度。
在繁體字中,《條章》的寫法與簡體字保持一緻,沒有任何變化。
在古代漢字寫法中,存在着不同的字體風格和變體。“條”字的古代寫法為“條”,表示“竹子的枝條”,與現代字體相比稍有差異。而“章”字的古代寫法為“章”,與現代字體基本一緻。
1.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法律,是制定國家條章的基礎。
2. 這份合同裡詳細規定了各種條章,我們必須嚴格遵守。
1. 條框、條則、章法、章程
2. 條約、條款、條文、章節
法規、規章、法律、法令
違法、廢除、無效、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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