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old in custody] 拘留關押
拘禁。《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三回:“隻等呈子進去,即刻傳人收押。”
收押是漢語法律術語中表示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臨時羁押措施的規範表述。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釋義,其核心含義為“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關押在看守所等指定場所,限制人身自由以配合案件調查”。這一概念在司法實踐中需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理解,即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先行拘留的情形。
從法律適用角度看,收押包含三個要件:主體須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法定機關;對象需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嫌疑标準;程式上須出具《拘留證》或《逮捕證》等法定文書。中國裁判文書網2023年度統計數據顯示,該措施平均實施時長在偵查階段為14-28日,與《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審查逮捕期限相契合。
需要特别說明的是,收押不同于最終刑事處罰,其本質是程式性強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強調,執行機關應嚴格遵循《看守所條例》第五條的監管規範,保障被收押人員的合法權益。
收押是法律程式中針對罪犯的強制性措施,指勞改機關依法接收被法院判處刑罰的罪犯并開始執行刑罰的環節。以下是具體解釋:
定義與性質
收押是刑罰執行的起始步驟,主要針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它屬于強制管制行為,需以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為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辦法》,收押需嚴格核查憑證,确保被收押人與憑證信息一緻,否則需提出糾正。
收押前的程式
收押前需對罪犯進行健康檢查,排除精神病、傳染病或嚴重疾病等情況,以保障執行安全。
與“坐牢”的關系
收押等同于對罪犯的羁押,是執行刑罰的初始階段,但需注意“坐牢”通常指長期監禁,而收押可能包含臨時羁押程式。
例外情形
若罪犯存在健康問題(如急性傳染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或法律程式瑕疵(如無收押憑證),看守所有權不予收押。
收押是法律強制措施的關鍵環節,需嚴格遵循程式,确保合法性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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