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事耕作。《史記·蘇秦列傳》:“北有棗栗之利,民雖不佃作而足於棗栗矣。”《三國志·魏志·高6*句6*麗傳》:“其國中大家不佃作,坐食者萬餘口。”《宋史·食貨志上一》:“縣歲按所棄地除其租,已而匿他舍,冒名佃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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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作”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特征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代農耕生産中的租佃制度。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佃”本義為耕種土地,後引申為租種他人田地的行為;“作”則指農業勞作。二者組合後,“佃作”特指佃戶向地主租借土地進行耕種的農業生産模式。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說文解字》将“佃”解作“治田也”,強調其耕作本義,而《玉篇》補充“作田”即為“佃作”,顯示出該詞在古代已形成固定搭配。這種耕作方式在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中占據重要地位,常見于宋元至明清時期的土地契約文書。
現代漢語研究中,《現代漢語詞典》将“佃作”定義為“租種他人土地從事農業生産”,強調其涉及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特性。該詞常與“佃戶”“地租”“分成制”等經濟學術語産生關聯,反映了傳統農業社會的生産關系。
在語義演變方面,“佃作”的現代使用場景已不局限于實際耕作行為,文學作品中常借其指代封建土地制度,如茅盾《春蠶》中描述的佃作困境,成為反映舊社會階級矛盾的藝術載體。
“佃作”是一個曆史性詞彙,其含義和發音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差異。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指農民租用土地進行農業生産的活動,也可泛指從事耕作。需注意兩種釋義的區别:
該詞多用于曆史或學術讨論,現代日常語境中更常用“租地耕種”“承包農田”等表述。若需深入研究,建議參考《中國土地制度史》等專著(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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