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present item by item]∶分開條目來述說
(2) [memorandum to a superior officer]∶舊時下級向上級分條講述事情、建議或意見的文書
上條陳
(1).分條陳述。《漢書·李尋傳》:“夫變異以來,各應象而至,臣謹條陳所聞。” 宋 陳亮 《廷對》:“凡可以同風俗、清刑罰、成泰和之效者,悉意而條陳之。” 清 陳康褀 《郎潛紀聞》卷一:“如 貴州 諸生 黎庶昌 、 江蘇 監生 周同穀 條陳時事,諭旨亦稱其‘不為無見’,令疆臣酌籌辦理。” 洪深 《青龍潭》第四幕:“我上過一個呈文給省政府,條陳興修水利的意見。”
(2).指分條陳述意見的呈文。 清 孔尚任 《桃花扇·逮社》:“準了禮部尚書 錢謙益 的條陳,要亟正文體,以光新治。” 魯迅 《而已集·反“漫談”》:“我所目睹的一打以上的總長之中,有兩位是喜歡屬員上條陳的。于是聽話的屬員,便紛紛大上其條陳。” 李劼人 《大6*波》第一部第一章:“ 宏道 老兄又在拟具甚麼地方自治條陳麼?”
(3).指一般的意見書。 葉聖陶 《搭班子》:“我好久要向你們教員先生上條陳,一天至少上八點鐘,這才于學生有點益處。”
關注詞典網微信公衆號:詞典網,回複:條陳漢語 快速查詢。
條陳(tiáo chén)是漢語中具有雙重含義的複合詞,既可作動詞,亦可作名詞使用,其核心含義均與“分條陳述”相關。以下從權威詞典角度分述其釋義及用法:
指将建議、計劃或問題按條目逐一分述,形成系統性文本。
權威釋義: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為:“分條陳述意見或問題。”
示例:
“他條陳改革方案,供朝廷審議。”(《明史·職官志》載明代官員常以條陳形式奏事)
特指古代臣僚向君主分條呈奏的公文文體,屬上行文書類别。
權威釋義:
《漢語大詞典》釋為:“舊時向上級分條陳述意見的文件。”
曆史淵源:
條陳文體定型于明代,清代沿用為正式奏議形式,要求内容簡明、條目清晰。如清代《樞垣記略》載:“凡條陳事件,需分款開列,不得混融。”
區别:條陳的核心特征在于“分條羅列”,與一般奏議文體形式差異顯著(參見《中國古代公文選》)。
(注:部分古籍原典無直接網絡鍊接,建議通過權威學術數據庫如“中國基本古籍庫”檢索原文。)
“條陳”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以下兩層核心含義:
分條陳述(動詞)
指将意見、建議或事件逐項分開、系統化地叙述。例如《漢書·李尋傳》中“臣謹條陳所聞”,即通過分條方式向上級彙報。
呈文或意見書(名詞)
特指古代下級官員向君主或上級提交的分條陳述的文書。如清代孔尚任《桃花扇》提到“準了禮部尚書錢謙益的條陳”,即指此類官方文書。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中的具體用例,可參考《漢書》《桃花扇》等文獻來源。
背棄泵房邊民不早當晚潮頭成案打非大榷大晟詞打賬得男窦窖獨往二龍放敖溉濟甘酪歌賣廣樂古文家哈啰恢贍箭局交錢街溜子金縢功離摟柳影露才揚己濾過苗情皮具頻切破死忘生前去欠帳淺拙親睦囚制七星燈犬吠曲鳝曲中弱齒燒毛射飛逐走繩勒使酒駡座十一說下頭腦湯啍啍外快外援完人未石香水溪閑嗑小婁羅蕭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