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natural's law]∶自然法則;天道,天然的組織結構
依乎天理。——《莊子·養生主》
(2) [heavenly principles;moral principles]∶宋代的理學家認為封建倫6*理是客觀存在的道德法則,把它叫做“天理”
(3) [moral principles;morality]∶道義
(4) [nature;natural instincts]∶天性
(1).天道,自然法則。《莊子·天運》:“夫至樂者,先應之以人事,順之以天理。” 南朝 梁 江淹 《知己賦》:“談天理之開基,辯人道之始終。” 宋 李格非 《洛陽名園記·大字寺園》:“其水其木,至今猶存,而曰堂曰亭者,無復彷彿矣!豈因於天理者可久,而成於人力者不可恃邪?”
(2). 宋 代理學家把封建倫6*理看作永恒的客觀道德法則,稱“天理”。 宋 朱熹 《答何叔京》之二八:“天理隻是仁、義、禮、智之總名,仁、義、禮、智便是天理之件數。”
(3).泛指道義。《初刻拍案驚奇》卷二四:“自道神鬼莫測,豈知天理難容?”《紅樓夢》第六八回:“嬸娘怎麼樣待你?你這麼沒天理,沒良心!” 洪深 《貧民慘劇》第三幕:“天理良心,做這種的事情!”
(4).猶天性。《禮記·樂記》:“夫物之感人無窮,而人之好惡無節,則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滅天理而窮人欲者也。” 孔穎達 疏:“理,性也,是天之所生本性滅絶矣。” 晉 葛洪 《抱樸子·道意》:“誘于可誘而天理滅矣。”
(5).星名。《隋書·天文志上》:“魁中四星,為貴人之牢,曰天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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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是漢語中具有哲學與倫理雙重内涵的核心概念,其釋義可從以下四個維度展開:
自然法則與宇宙規律 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天理"指自然界客觀存在的運行規律,如四季更替、日月運行等自然現象的内在秩序。這一含義可追溯至《莊子·天運》"順之以天理",強調萬物生滅的必然性。
儒家倫理道德準則 在儒家典籍中,"天理"被賦予道德屬性,特指人類社會應遵循的綱常倫理。朱熹在《四書章句集注》中提出"存天理,滅人欲"的命題,将三綱五常視為普遍道德标準。馮友蘭《中國哲學史》指出,宋明理學将"天理"抽象為超越具體道德規範的形上本體。
司法審判的公義象征 明清時期司法文獻中,"天理"常與"國法""人情"并稱,構成傳統判案的三重标準。《明公書判清明集》記載的判詞多次援引"天理昭昭"作為裁判依據,體現自然正義觀在法律實踐中的滲透。
現代語義的雙重轉化 現代漢語中,《現代漢語詞典》保留其雙重含義:既指客觀自然規律,又指被普遍認同的公道準則。語言學家王力在《漢語史稿》中分析,該詞在近代完成了從哲學概念向日常用語的語義泛化過程。
以上釋義綜合參考了權威辭書、哲學典籍及語言學研究著作,系統呈現了"天理"概念的曆時性演變與共時性内涵。
“天理”是一個具有哲學與倫理學雙重内涵的漢語詞彙,其含義隨曆史演變和文化語境不同而有所差異,主要可從以下四方面理解:
“天理”最初指代自然界運行的基本規律,即“天道”或“自然法則”。如《莊子》所言“依乎天理”,強調順應自然規律。這一含義在先秦時期較為突出,将“天”視為有形實體或虛空自然,以陰陽調和萬物生滅。
宋代程朱理學對“天理”進行了系統性重構:
在通俗語境中,“天理”常與“公道”關聯,如“天理難容”“天理昭然”等表述,體現民衆對道德正義的樸素信仰,認為“天”能主持善惡報應。
“天理”概念從自然哲學擴展至倫理哲學,既包含對宇宙規律的認知,又承載着社會規範功能。其核心矛盾在于:作為自然法則時強調客觀性,作為倫理準則時則具有主觀建構性。這種雙重性使得“天理”成為理解中國傳統文化中“天人關系”的關鍵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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