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pecial pardon;special amnesty] 國家對某種罪犯或特定犯人減輕或免除刑罰
特赦令
(1).特予免除。 宋 王安石 《謝免南郊陪位表》:“伏蒙陛下特赦尤違,曲垂念聽。”
(2).特别赦免。《宋史·河渠志三》:“知縣 宋炎 亡匿不敢出,特赦其罪。” 清 趙翼 《瓯北詩話·杜少陵詩》:“帝特謂 曲江 曰:‘卿無以 王衍 知 石勒 故事,而害忠良。’遂特赦之。”
(3).國家對某些犯人減輕或免除刑罰。《光明日報》1982.12.4:“ 周6*恩6*來 總理曾邀請包括他在内的第二批特赦人員到 ********* 作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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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是指國家元首或最高權力機關對已被判刑的特定罪犯,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罰的法律制度。以下是綜合法律定義、實踐特點和具體案例的詳細解釋:
基本概念
特赦僅消滅刑罰而不消滅犯罪事實,特赦對象需經過司法程式确認有罪且刑罰已宣告。例如,中國的特赦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國家主席發布。
法律地位
依據《憲法》第67條,特赦決定權專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這與普通赦免程式有本質區别。
對象特定性
特赦僅針對特定名單中的罪犯(如戰犯、特定曆史時期貢獻者)。例如,2015年紀念抗戰勝利70周年時,特赦對象包括參加過抗戰的服刑人員。
有條件赦免
我國特赦以"确實改惡從善"為前提,且排除嚴重犯罪(如危害國家安全、恐怖犯罪等)。
效力範圍
特赦後若再犯罪可能構成累犯,且特赦令生效後不得以刑罰未執行完畢為由重新追訴。
中國自1959年至1975年實施過7次特赦,主要針對戰犯。2019年又為慶祝建國70周年特赦了九類罪犯,涵蓋退役軍人、老年犯等群體。
特征 | 特赦 | 大赦 |
---|---|---|
對象 | 特定個人或群體 | 某一犯罪類别的全體罪犯 |
法律效果 | 僅免除刑罰,保留犯罪記錄 | 既免刑罰又消除犯罪記錄 |
程式 | 需公布被赦人名單 | 不公布具體名單 |
中國實施情況 | 憲法明确制度 | 憲法未規定,實踐中未采用 |
注:中國現行法律體系僅保留特赦制度,未實施過大赦。
特赦是一個動詞,意為寬恕、大赦,特指國家或政府宣布免除一定罪行的行為。
特赦的拆分部首是“言”和“寸”,其中“言”是漢字的一個基本部首,表示與語言和言論有關的意義;“寸”是一個表示長度的基本部首。特赦的筆畫數為12畫。
特赦一詞源于古代漢語,具有悠久的曆史。繁體字為「特赦」,與簡體字相同。
在古時候,特赦的寫法可能有所不同,但基本上仍保留了現代漢字的結構和意義。
1. 政府宣布對一部分罪犯進行特赦,以促進社會和諧與團結。
2. 他的忏悔和悔過讓他得到了特赦的機會,重新開始了自己的生活。
特赦沒有明确的常見搭配詞,但可以根據具體語境進行組合,如特赦令、特赦名單等。
近義詞:大赦、寬恕。
反義詞:定罪、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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